联合国安理会第147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70(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71(2003)号决议
2003年3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73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72(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设立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的第1401(2002)号决议,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赞同2002年12月22日《关于睦邻友好关系的喀布尔宣言》(S/2002/1416),呼吁各国尊重和支持执行该宣言的规定,
确认在2004年6月举行民主选举之前,过渡行政当局是唯一合法的阿富汗政府,并重申大力支持全面执行2001年12月5日在波恩签署的关于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机构之前的临时安排的协定(S/2001/1154)(《波恩协定》),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在过渡期间的作用的附件2,
还确认联合国必须继续在帮助阿富汗人民巩固阿富汗和平和重建国家的国际努力中发挥中心和公正的作用,
1. 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联阿援助团的任务期限再延长12个月;
2. 欢迎秘书长2003年3月18日的报告(S/2003/333)及其中所载各项建议,赞同秘书长关于在联阿援助团内设立一个选举事务部门的提议,并鼓励各会员国支持联合国在阿富汗开展的选举活动;
3. 强调继续提供重点明确的复原和重建援助可以大大有助于《波恩协定》的执行,并为此促请双边和多边捐助者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过渡行政当局密切协调,特别是通过阿富汗协商小组进行协调;
4. 还强调,关于上文第3段所涉问题,尽管应在一切需要的地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复原和重建援助应该通过过渡行政当局提供给那些当地政府表现出决心维护安全环境、尊重人权和打击毒品的地方,并应有效地执行;
5. 重申坚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和一个全面综合的特派团的构想,并赞同秘书长特别代表按照安理会有关决议全权负责联合国在阿富汗境内的一切活动;
6. 联阿援助团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协助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执行《波恩协定》的人权条款和《阿富汗全国人权方案》,以支持阿富汗保护和发展人权;
7. 吁请阿富汗所有各方在联阿援助团执行任务时给予合作,并确保联阿援助团工作人员在该国各地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8.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按照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号决议执行任务时,继续与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密切协商;
9. 秘书长每4个月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73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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