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

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废止)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2月28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署民甲字第00719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5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署民甲字第00440号
中华民国 41 年 8 月 4 日 废止15款台湾省政府令 肆壹禾冬府综法字第72220号 公布停止适用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完成本省地方自治,准备实施宪政起见,订定本方案,为办理本署各级民意机关成立之依据。

本署于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将国民政府公布之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省参议会议事规则,省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县参议员选举条例,县参议会议事规则,市参议会组织条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市参议会议事规则,乡镇民代表会组织章程(由本省拟订公布),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乡镇民代表会议事规则分别公布,并制定适应本省地方情形之办法公布之,使本省人民,均能明了各级民意机关之组织职权,以提高运用民权之兴趣。

各县政府应于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照台湾省各县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将街庄改为乡镇,编组村(里),设立村(里)办公处。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会并选举村(里)长及乡镇民代表。

各市政府应于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照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成立里办公处。二月底以前,选举区民代表。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区民代表会并选举市参议员。区民代表会,暂不选举区长。

各县政府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一律成立乡镇民代表会,并选举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会,暂不选举乡镇长。

各县(市)政府应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一律成立县(市)参议会并选举省参议员。

本署定于三十五年五月一日,召开省参议会。

各县(市)村(里)民大会及乡镇(区)民代表选举,由县政府,区署,及市政府分别派员监选并指导其成立。

各乡镇(区)民代表会及县参议员选举,由县政府及市政府分别派员监选。

各县(市)参议会成立及省参议员选举,由本署派员指导监选。

十一

各职业团体选举省县参议员日期,另定之。

十二

各级公职候选人,由各级自治机关依照规定造册,送呈上级机关核定公布再行补办公职候选人检核。
前项公职候选人资格之审查,必要时,由县(市)政府派员就地办理。

十三

本署即日电请内政部派民政处长为本省选举监督。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成立选举事务处,执行选举监督事务。

十四

各级民意机关必须提前成立时,其成立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十五

本方案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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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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