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诉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3年度诉字第3051号
李家慧(法官)
中华民国113年(2024年)8月29日于台北市
原文取自司法院裁判书系统

  原   告 蔡衍明
  诉讼代理人 詹振宁律师
        张少腾律师

  被   告 社团法人台湾维基媒体协会
  法定代理人 陈瑞霖
  被   告 王文岳
  兼上二人共同诉讼代理人 王则文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于民国113年7月18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略以:

   ㈠维基媒体协会于民国92年间成立后设立并运转、管理多项维基媒体计划包括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维基语录、维基教科书、维基文库等功能;就维基百科部分,依据语言别分设多条语言分支,包括基于中文语言分支运转之中文维基百科(下称“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该网站之编辑管理由被告社团法人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下称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主责,被告王文岳为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现任秘书长,另被告王则文为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前任秘书长。兹因“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为公开之线上百科全书,以供公众“自由编辑”为其指导原则,且阅览者众多,遍及全球,所载内容之适切性与真实性管控,乃该网站营运之最重要任务,而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就其所营运管理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订有“方针与指引”,包括“中立观点原则”、“可供查证原则”、“诽谤原则”、“删除方针”、“禁制方针”(下称系争“方针与指引”),且“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亦载有关于“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之规则,借此宣告并强调该网站内容之呈现,需具有绝对之中立性,且应有可靠消息来源得以佐证,倘若其内容涉及名誉侵害或诽谤情事时,受侵害者得立即通知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由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暨其受雇人将该等不当内容自网路平台内移除,因此关于允许公众得自由编辑内容以及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对于不当内容应予以移除均属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对于“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应恪守之义务。讵“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关于原告“蔡衍明”条目登载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不实内容(下称系争言论),侵害原告名誉权、人格权甚钜。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第188条第1项、第18条第1、2项等规定,请求被告应依照“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自由编辑原则“维基百科内容开放版权:维基百科依据创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部分内容使用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开放版权,所有人均可自由地发布、连结和编辑维基百科的内容”(下称“维基百科自由编辑原则”)容忍原告就其名誉权、人格权遭受侵害之记载即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系争言论进行自由编辑。

  ㈡为此声明:被告应容忍原告就登载“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中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之记载予以自由编辑。

  二、被告抗辩则略以:

  ㈠依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章程所载,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之成立宗旨系推广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画,被告否认原告主张“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编辑管理由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主责,实则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之成立宗旨及任务并无包含营运、管理“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等节,且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之“维基百科:管理员”页面资料亦可知,封禁、保护等功能系管理员之权限,实则就管理员之选举,系由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投票产生,非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指定,其各司职务亦无法自动取得管理权限,被告并无无指挥管理员管理之权限,被告并无原告所称不容忍原告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所列项目编辑乙事,况参照原告所提出原证12之1“维基百科修改&退回状况”撷图可知,原告已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迳行修正,然后续遭其他编辑退回,足征原告未受任何编辑限制,且被告亦未对于编辑内容有所介入,被告就原告欲就登载“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中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之记载予以编辑从未予干涉或采取不容忍之立场,况姑不论本件裁判结果如何,实际上均无法保证原告编辑之内容能被保留,盖据“中文维基百科”网站流量之统计,编辑者非仅来自台湾一地,而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仅限于台湾境内提供服务,衡情不可能越权负有“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全站管理之责,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对该网站不具有任何实质管理权限,亦无权要求所有台湾地区编辑志工保持特定内容不予删改或回退,又纵使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有权限约束台湾之编辑志工容忍原告编修之版本,仍亦可能遭中国大陆、港澳地区,或他国理解中文之编辑予以删改,包括回退或不接受原告所期待之内容,又因“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伺服器系位于境外,倘上述情况下行为发生于境外且行为人非本国国民,则台湾本地之民事裁判结果,仍无法实践原告之主张请求,乃爰请本院驳回原告之诉,使其回归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建议之途,交社群检视其编辑要求是否合乎维基百科之编辑原则等语置辩。

  ㈡为此声明:原告之诉驳回。

  三、两造不争执事实如下:(以下见本院卷㈡第7、8页)

  ㈠被告王文岳为被告社团法人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前秘书长。

  ㈡被告王则文为被告社团法人台湾维基媒体协会秘书长。

  ㈢“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于113年3月18日查询时显示有记载下列文字(以下称系争言论)

   ⒈【为向中国共产党示好,因此买下中视、中天、中国时报、工商时报,并将中时集团改名为旺旺中时媒体集团。】(见本院卷第76页)。

   ⒉【蔡衍明买下中时集团后,曾面见国台办主任王毅,说明收购中时集团的过程,并指称收购中时是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推动两岸关系进一步发展”、《天下》杂志2009年第2期以此文为据,以〈报告主任,我们买了中时〉为题加以讽刺报导。报导根据两人会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体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发上,双手紧握放在大腿上”的恭敬之态,而“报告”一词往往用于下级对上级,此文意在讽刺国台办与蔡衍明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蔡衍明对王毅所说的那句“我们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报导祖国的繁荣”成为他服从北京旨意的名言。】(见本院卷第76页)。

   ⒊【时任党主席的苏贞昌指若没有健全的媒体环境、新闻自由,民主就将落空,而且壹传媒交易案背后有中共透过代理人掌控台湾舆论进行洗脑的嫌疑,牵涉到台湾安全。】(见本院卷第79页)。

   ⒋【因有关机构认定蔡衍明因为违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资金而被罚款,不过他对此没有悔意。】(见本院卷第81页)。

  四、兹论述本件之争点及本院得心证之理由如下:

  ㈠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诉讼如系由原告主张权利者,应先由原告负举证之责,若原告先不能举证,以证实自己主张之事实为真实,则被告就其抗辩事实,即令不能举证,或其所举证据尚有疵累,亦应驳回原告之请求,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号民事裁判可资参照。本件原告主张“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关于原告“蔡衍明”条目登载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不实内容(下称系争言论),侵害原告名誉权、人格权甚钜,被告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之登载内容有实质编辑权限,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第188条第1项、第18条第1、2项等规定及“维基百科自由编辑原则”请求被告应容忍原告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系争言论予以自由编辑云云,然遭被告否认,并以前词抗辩,依前揭说明,本件首应由原告就其主张上揭利己事实负举证责任,合先叙明。

  ㈡经查,依原告所提原证1之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章程记载:“…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宗旨在推广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画。…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推广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画之编辑与相关业务。推广各维基计画所重视的理念,包括知识分享、内容开放、共同创作等。与符合维基计画理念之相关机构与计画合作。举办各式推广、联谊、教育、训练活动。维护会员之合法权利”等语(见本院卷㈠第33、34页),可知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之成立宗旨推广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画,负责包括推广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画之编辑与相关业务、推广各维基计画所重视的理念、与符合维基计画理念之相关机构与计画合作及举办各式推广、联谊、教育、训练活动等任务,要难据此推认“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系由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实际负责营运管理。

  ㈢原告虽以原证16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维基媒体基金会”条目名揭“维基媒体基金会(英语:Wikimedia Foundation,简称WMF),简称维基媒体(Wikimedia),是美国的一个非营利慈善组织,其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运转多个wiki专案。该基金会主要以代管网路百科全书——维基百科,以及维基词典、维基语录、维基教科书、维基文库、维基共享资源、维基物种、维基新闻、维基学院、维基数据、维基导游、维基孵育场和元维基而闻名。”等语(见本院卷㈠第308页)、原证17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台湾维基媒体协会”条目记载“社团法人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为经维基媒体基金会授权在台湾的维基媒体分会,…而在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完成立案后,代表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在台湾拥有其合法的代理人,得以代为行使法律权利,…”等语(见本院卷㈠第322、323页)而主张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有管理维基百科全书之权,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为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授权在台成立之维基媒体分会,为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在台之代理人,当有代表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行使管理“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云云,然查,维基百科网站上所登载之资料可由任何使用者加以编辑,此为公知之事实,是其上所载之内容是否为全部真实,显非无疑,是以单凭原证16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维基媒体基金会”条目记载内容是否足认“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系由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实际营运管理,恐有疑义,况纵认“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系由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营运管理,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为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在台之代理人,虽得代该基金会行使法律上权利,是否得遽此推认亦有实质管理“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亦非无疑,是依原告所提出上揭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系由被告实际营运管理。

  ㈣再者,依两造不争执其真正之被证3“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管理员”资料显示(见本院卷㈠第216至226页),保护页面和解除页面、删除和恢复页面、回退编辑、在最近修改中隐藏破坏等权限系维基百科管理员之权限,另本院依职权查询“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管理员”资料亦显示“一旦获得管理员的权限,一名使用者能够使用额外的功能,以执行某些工作,这包括‘杂乱的清理工作’、删除被认为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条目、保护页面(指限制某页面的编辑权限)以及封禁进行扰乱的使用者的帐户,管理员封禁使用者时,必须根据维基百科的方针,也必须注明封禁理由,理由将由系统永久记录在封禁纪录档中,利用这个权限来‘取得编辑上的优势’被认为是不妥的”一节(见本院卷㈡第23、24页),可认被告抗辩“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之编辑管理权限系由维基百科管理员掌控,被告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并无实质管理权一节应予事实相符,而可采信。

  ㈤原告虽提出原证17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台湾维基媒体协会”资料(见本院卷㈠第322至333页)及原证18之苹果新闻网路报导(见本院卷㈠第334至337页)主张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确有实质管理权云云,然由原证17之“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台湾维基媒体协会”资料记载:“…台湾维基媒体协会还经常收到觉得自己的条目遭到乱改的批评,但依照由社群撰写内容的方针,协会只能帮助抱怨者找到撰写的网友沟通,或协助让该条目转为仅开放管理员编辑或封禁特定帐号以防恶意破坏…”等语(见本院卷㈠第322页)、原证18之苹果新闻网路报导记载“…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秘书长王则文说,将提供林家协助,例如该条目仅开放管理员编辑或封禁特定帐号、以防恶意窜改”等语可认,被告台湾维基媒体协会就有争议之内容亦仅能协助当事人找寻撰写之网友沟通,或协助将该条目转为仅开放管理员编辑,益征被告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并无实质管理编辑权限。

  ㈥再由卷附原告所提出原证12之1“维基百科修改&退回状况”撷图可知(见本院卷㈠第93页),原告曾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进行编辑,因涉及“破坏性编辑、内容有广告、宣传性质言词”等可能原因,而遭管理员退回,足认被告抗辩原告所持“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帐号有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网站,亦曾就“蔡衍明”条目进行编辑,原告所为编辑系遭该网站之管理员,被告并无限制原告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网站权限之内容,应予事实相符,而可采信;另由原告所提出原证12至2之被告王则文电子邮件记载“…我另外有找曾重新整理洪秀柱条目的资深编者,未来重整蔡衍明的内容,目前他因生活要事皆无法协助,但应允半年若事务告一段落,可承接这挑战…”等语亦可认定(见本院卷㈠第95页),被告确实并无就“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有无实质管理编辑权限,需透过其他资深编者之协助始得进行“中文维基百科”网站内容之编辑,原告复无法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曾就原告为系争言论之自由编辑为干扰限制,则其请求被告容忍原告就登载“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中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之记载予以自由编辑,即属无据,应予驳回。

  五、综上所述,原告依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请求被告应容忍原告就登载“中文维基百科”网站“蔡衍明”条目中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之记载予以自由编辑,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馀攻击防御方法及未经援用之证据,经核与判决之结果不生影响,爰不逐一论述,附此叙明。

  七、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8  月  29  日

  书记官 锺雯芳

  附表:

编号 系争言论内容 证物
1. 为向中国共产党示好,因此买下中视、中天、中国时报、工商时报,并将中时集团改名为旺旺中时媒体集团。 原证8
2. 蔡衍明买下中时集团后,曾面见国台办主任王毅,说明收购中时集团的过程,并指称收购中时是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推动两岸关系进一步发展”、《天下》杂志2009年第2期以此文为据,以〈报告主任,我们买了中时〉为题加以讽刺报导。报导根据两人会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体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发上,双手紧握放在大腿上”的恭谨之态,而“报告”一词往往用于下级对上级,此文意在讽刺国台办与蔡衍明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蔡衍明对王毅所说的那句“我们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报导祖国的繁荣”成为他服从北京旨意的名言。 原证8
3. 时任党主席的苏贞昌指若没有健全的媒体环境、新闻自由,民主就将落空,而且壹传媒交易案背后有中共透过代理人掌控台湾舆论进行洗脑的嫌疑,牵涉到台湾安全。 原证8
4. 因有关机构认定蔡衍明因为违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资金而被罚款,不过他对此没有悔意。 原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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