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雲29刑申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8)雲29刑申8號 2018年7月16日 |
盧昱宇:
你因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雲290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雲29刑終167號刑事裁定,以如下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1、一、二審判決裁定據以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完全應予以排除。2、一、二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你編輯八條虛假信息發布到湯博樂、谷歌等多個網站,並在推特、新浪微博的信息後附加湯博樂、谷歌博客鏈接。該八條信息在新浪網共計被轉發7139次、評論1693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作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綜上,你對本案的申訴理由不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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