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以營利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本文件已於2001年2月28日被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廢止。
公安部關於以營利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1995〕6號
1995年8月10日

河北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動應如何定性處理請示》(冀公明發[1995]10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賣淫嫖娼行為指的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賣淫婦女與嫖客之間的相互勾引、結識、講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性交行為及與此有關的行為都是賣淫嫖娼行為的組成部分,應按賣淫嫖娼查處,處罰輕重可根據情節不同而有所區別。對在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桑拿按摩等服務場所查獲的,以營利為目的發生手淫、口淫行為,應按賣淫嫖娼對行為人雙方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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