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對出售帶有淫穢內容的文物的行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對出售帶有淫穢內容的文物的行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10〕3號
2010年5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於對出售帶有淫穢內容的文物的行為可否予以治安處罰的請示》(京公法字〔2010〕50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公安機關查獲的帶有淫穢內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文物認定。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不得對合法出售文物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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