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政府為建設中日友好醫院提供一百六十億日元贈款的換文

關於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政府為建設中日友好醫院提供一百六十億日元贈款的換文
1981年8月14日

關於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政府為建設中日友好醫院提供一百六十億日元贈款的換文

(簽訂日期1981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14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副部長譚雲鶴閣下

閣下:

  我謹提及日本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最近舉行的關於旨在加強兩國友好合作關係而提供日本經濟合作的討論,並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作如下安排:

 一、

  (一)為了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成中日友好醫院的建設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日本國政府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以一百六十億日元(¥16,000,000,000)為限額的贈款(以下簡稱「贈款」)。

  (二)除非經兩國政府有關當局共同協議延長每一時期的期限,「贈款」將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以下三個時期內使用。

  1.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和

  3.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兩國政府將另以換文的形式就第一款第(二)項中提到的每一時期「贈款」的數額進一步作出安排。

 三、

  (一)「贈款」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用於購買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品和支付日本國或中國國民的服務費用(本安排中使用的國民一詞,就日本國國民而論,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國國民而論,是指中國自然人或中國法人)。其項目如下:

  1.修建中日友好醫院的綜合醫院、臨床醫學研究所、康復中心、護士培訓中心以及中日友好醫院的其它有關設施(以下簡稱「醫院設施」)所需的產品和服務;

  2.「醫院設施」所需的設備及設備安裝所需的服務;和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產品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需的服務(包括中國國內的運輸服務)。

  (二)儘管有上述第(一)項的規定,但兩國政府認為必要時,「贈款」可用於購買第(一)項1和2中提到的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生產的同類產品與支付第(一)項1、2和3中提到的日本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國民的同類服務費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為了購買第三款中提到的產品和服務,將與日本國國民以日元締結合同。這些合同須經日本國政府核定適於作為「贈款」對象。

 五、

  (一)日本國政府將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實施「贈款」,支付的日元是用來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根據第四款規定的經核定的合同(以下簡稱「核定合同」)所欠的債務,支付是以日元撥給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所指定的日本國公認的外匯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開立的帳戶。

  (二)上述第(一)項提到的支付須由「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發出的支付授權書,向日本國政府提出支付請求時進行。

  (三)上述第(一)項提到的帳戶的目的只限於接受日本國政府支付的日元並付給作為「核定合同」的締約者的日本國國民。關於記入帳戶借方和貸方手續上的細則,將通過「銀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協商同意。

 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為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1.確保「醫院設施」建設所需的土地,並清理好現場;

  2.提供現場外的配電、供水、排水和其他附屬設施;

  3.確保根據「贈款」購買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迅速進行港口卸貨、結關和國內運輸;

  4.免除日本國國民關於根據「核定合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的關稅、國內稅和其它財政稅捐;

  5.對根據「核定合同」提供產品和服務而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的日本國國民,為執行其工作而進入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應給予必要的方便;

  6.確保根據「贈款」所建設的「醫院設施」和所購置的設備,將適當地和有效地維持並使用於醫院的各項業務活動;和

  7.負擔為實施「計劃」所需的屬「贈款」負擔外的全部費用。

  (二)用「贈款」所購買的產品不得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再出口。

 七、兩國政府將相互協商有關本安排引起的或與本安排有關的任何問題。

  我再一次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和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安排的復照應被看作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吉 田 健 三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再一次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安排,並且同意閣下的照會和本照會應被看作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本復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副部長

                           譚 雲 鶴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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