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對北京大學陳奉孝等人的起訴書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 訴 書

京檢(58)分反起字第454號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 王名昭
1958年5月17日於北京市

被告陳奉孝,男,22歲,山東省濰坊市人,家庭出身資產階級,捕前系北京大學數學系3年級學生,住北京大學宿舍36齋121號。

被告譚金水,男,24歲,湖北省湘潭縣人,家庭出身小販,捕前系北京大學東語系畢業生,住北京大學宿舍24齋102號。

被告趙清,男,24歲,河北省清苑縣人,家庭出身富農,捕前系北京大學數學系畢業,住北京大學宿舍22齋200號。

被告林樹國,男,23歲,福建省福州市人,家庭出身職員,捕前系北京大學數學系畢業生,住北京大學宿舍22齋113號。

被告賀永增,男,29歲,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職員,捕前系北京大學西語系4年級學生,住北京大學宿舍27齋430號。

被告張元勛,男,25歲,江蘇省贛榆縣人.家庭出身資產階級,捕前系北京大學中文系4年級學生,住北京大學宿舍37齋110號。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我院審查認定被告陳奉孝等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陳奉孝等思想極端反動,一貫仇視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1957年5月乘中國共產黨整風之機向黨發起了猖狂的進攻,並先後貼出「是時候了」,「人之歌」、「數四為什麼不鳴」、「青年人我們是北大的主人」等反動大字報,謾罵積極分子,誇大捏造事實煽動資產階級右派向黨進攻。同時被告賀永增、林樹國、譚金水等也先後提出「三害的根源在於制度」、「新封建比舊封建更嚴重」、「愛國者有罪」、「暴力統治」等,並聲稱要以生命衝破「黑暗」進行煽動。同時被告賀永增、譚金水、張元勛與右派分子沈澤宜又秘謀計劃寫信給全國各高等學校進行煽動,並威脅黨委停課。被告陳奉孝與其他右派分子併到中共北京市委請願,要求取消學校黨委領導。被告賀永增與反革命分子蔡中一併策謀組織了「控訴會」,使反革命分子顧文選在會上公開製造謠言煽動群眾。

被告陳奉孝、張元勛等為了使右派分子有組織的向黨進攻,便於1957年5月分別組織了「自由論壇」、「廣場」等反動壁報。後被告陳奉孝又勾結右派分子譚天榮、楊路等發起組織了「百花學社」,隨即由被告趙清等抄錄右派分子貼出的最反動的大字報「教條主義產生的歷史必然性」、「白毛女申冤」等等以「百花學社」的名義油印成反動宣傳品。同時被告陳奉孝、譚金水、賀永增、趙清、張元勛等又勾結反革命分子劉奇弟、右派分子譚天榮等煽動群眾到清華大學、師範大學、石油學院、地質學院、礦業學院、農業機械化學院高等院校及天津大學、南天大學等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散發、張貼反動宣傳品,同時在師範大學並與「苦藥社」等反動集團取得聯繫,企圖在中國煽動起「匈牙利事件」。被告陳奉孝、張元勛等為了使其反革命活動長期繼續下去,更有組織的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又勾結了右派分子沈澤宜、崔德甫等人組織了反動刊物「廣場」,並將被告張元勛、反革命分子劉奇弟、顧文選等所寫的反動文章,大字報選集成冊,企圖印刷10,000分在全國各地散發,因條件所限未果,後即由被告等油印出500餘分,在校內外散發。同時被告陳奉孝、譚金水、趙清等還將油印和抄寫的反動大字報寄往上海、武漢、西安、山東等地進行煽動,企圖使其反革命活動「蔓延全國」。

上述被告由於有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等反革命的共同目的,在上述反革命活動中,有被告譚金水、趙清、林樹國、賀永增和顧文選(在押)等便結成了以陳奉孝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隨於1957年6月9日、11日、有被告陳奉孝、譚金水、趙清、林樹國等參加先後在蔚秀園、長河秘密集會,在會上除一致表明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治制度的反革命目的外,還計劃學習「理論」,研究策略、發展擴大革命組織以及利用「廣場」進行反革命宣傳等。

在北京大學開展了反右派鬥爭後,被告等見苗頭不對,為了掩蓋其犯罪活動將反動刊物「廣場」被迫宣布解散。於6月25日被告陳奉孝、譚金水、趙清、林樹國、賀永增等又秘密集會,研究了當前形勢後,決定「退卻」轉為更隱蔽的活動。並訂出聯絡暗號,改為兩、三人的碰頭會活動。同時被告林樹國、譚金水、趙清等還出謀研究陳奉孝「過關」的方法。並由被告譚金水將被告陳奉孝和反革命分子劉奇弟、右派分子譚天榮等所存的反動信件、日記本轉移給林樹國保管。並互相訂立「攻守同盟」。同時被告譚金水與反革命分子劉奇弟又研究準備打入人民解放軍和兵工廠,企圖奪取武裝以達到其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制度的反革命罪惡計劃。

1957年7月13日被告陳奉孝、張元勛被批判後又與李亞白(在押)在香山秘密集會,由陳介紹張、李參加其反革命集團。並研究準備逃出國外進行反革命活動及逃出國外的方法。同時被告陳奉孝併到印度,南斯拉夫大使館及英代辦處聯繫,企圖偷越國境逃往國外。被告張元勛、賀永增被迫交待了部分罪行後,於1957年12月又參加了蔡中一的反革命集團,並將香山集會時研究的出國方法向蔡作了傳達。

綜合上述事實,被告陳奉孝、譚金水、趙清、林樹國、賀永增、張元勛,組織成參加反革命組織,印刷反革命宣傳品,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陰謀顛復人民民主政權。實屬罪行嚴重,本院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征處。

此致

敬禮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王名昭

1958年5月17日


1.被告人:

陳奉孝於1957年9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譚金水於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趙清於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林樹國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公安局草風子看守所。

張元勛於1957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2.本案預審卷宗9冊。書證在卷內。

3.物證:天津白報紙16令、膠把紙640張,現存放於北京市印刷一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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