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廢止)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8月31日 國民政府訓令 處字第337號 |
廢止,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
|
國民政府訓令 處字第三三七號三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補登)(仍另行文)
編輯令行 政 院直轄各機關
該 院行政院呈,以奉國防最高委員會交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
大綱,業由該本院酌予修訂,因台灣亟需接收,時間急迫未及擬訂法
案,完成立法程序,擬請核定施行,以應要需等情,應准照辦。除
通 飭 知 照 外令行政院轉飭台灣省行政長官遵照外,合行抄發該組織大綱,令仰
該院轉飭所屬知照幷飭台灣省行政長官遵照知 照 並轉飭所屬知照。此令。
計抄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一份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編輯
第一條 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於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
省政務。
第二條 行政長官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署令,並得制定台灣
省單行條例及規程。
第三條 行政長官得受中央委託辦理中央行政,對於在台灣之
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四條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祕書處。
二、民政處。
三、教育處。
四、財政處。
五、農林處。
六、工礦處。
七、交通處。
八、警務處。
九、會計處。
第五條 行政長官公署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視其
性質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各處,其組織由行政長官定之。
第六條 行政長官公署置祕書長一人,輔佐行政長官綜理政務
,並監督各處及其他專設機關事務。
祕書長下設機要室、人事室,各設主任一人。
第七條 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各處設處長一人
(必要時得設副處長一人),承行政長官之命,綜理
各該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轄機關事務及所屬職員。
各處設主任祕書、祕書、科長、技正、技士、視察、
技佐、科員、辦專員,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務,其員
額另定之。
第八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參事四人至八人。
第九條 行政長官公署得置顧問參議諮議等聘用人員。
第十條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