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經貿部關於《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經貿部關於《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92〕69號
1992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經貿部關於

國發〔199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經貿部制訂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0〕70號)實施兩年來,我國外貿逐步走上統一政策,平等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聯合統一對外的軌道;外貿出口繼續以較高的速度增長,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經營秩序進一步好轉。當前制訂並頒布實施《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既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於恢復我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參與國際貿易多邊體制,擴大外貿出口。各地方、各部門對此要有充分認識。

  一、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品種共一百三十八種,比以往有較大幅度減少。隨着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今後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還將逐步減少。

  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中實行數量配額的,其分配原則、辦法及分配數量,不涉及商業秘密的,要對外公開發布,涉及商業秘密的也應內部下發通知,以便共同遵循,互相監督。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管理商品都要試行招標分配,並逐年擴大試行招標的品種與範圍,請經貿部抓緊制訂出口配額招標試行辦法。

  三、經貿部管理配額許可證商品主要是進行宏觀管理和總量控制,具體執行需要靠地方經貿管理部門。許可證管理政策全國要統一,但發放許可證的具體事務工作大部分可放到地方。

  四、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逐步改變某些出口商品的壟斷經營。隨着企業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經營機制的建立,目前少數出口商品指定外貿企業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做法,要逐步向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統一聯合經營過渡。

  五、要建立出口發展基金,運用經濟手段來調控出口方向。具體徵收、管理與使用辦法,由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積極發展與原蘇聯各國經貿關係的通知》(國發〔1992〕33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繼續執行。

  七、《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請經貿部公開發布實施。

  各地方、各部門在貫徹實施《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注意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經驗,提出建議,以便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出口管理體制。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經貿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出口宏觀管理,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對外貿易發展,參照國際貿易慣例,特制訂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一、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範圍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傳統出口商品;我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商品,國外對我有配額或要求我主動限制出口數量的商品;出口額大且易於引起經營秩序混亂的商品,重要的名、優、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一百三十八種(目錄附後)。隨着改革的深化,今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將逐步減少。

  (一)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國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傳統出口商品,實行計劃配額管理,品種為三十八種。每年出口數量確定後,由經貿部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方)及中央各部門所屬外貿(工貿)總公司(以下簡稱各部門外貿公司)具體執行。

  (二)我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國要求我主動限制的出口商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品種為五十四種,其中遠洋地區配額商品為三十一種,港澳地區配額商品為二十三種。每年出口數量由經貿部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徵求有關進出口商會意見確定,原則上分配到各地方和各部門外貿公司執行。

  (三)出口金額大且經營秩序易於混亂和重要的名、優、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數確需管理的商品,實行一般許可管理,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範圍,品種為二十二種。每年將根據情況調整品種。每年出口數量原則上不限制,着重管理經營秩序。

  (四)國外對我有配額的二十四種出口商品,繼續實行被動配額管理,每年出口數量按雙邊協議執行。分配辦法另行制訂。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的屬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立項時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配額。

  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計劃配額、主動配額和一般許可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品種共一百一十四種。

  (二)計劃配額、主動配額出口商品按計劃和配額數量發證;一般許可管理的出口商品發證數量原則上不限,如國際、國內市場情況變化需限制時,由經貿部提前通知發證機構執行。

  (三)經貿部制定許可證管理辦法,實行宏觀管理和總量控制,一般發證商品發證的事務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經貿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

  (四)對部分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試行招標辦法,由進出口商會主持招標,發證機關在已確定的配額內按企業中標數量和價格核發出口許可證,經貿管理部門監督合同的執行。試行招標的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範圍,將逐步擴大。

  三、出口商品經營管理

  (一)計劃配額商品中的十六種特別重要出口商品,由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具體由經貿部組織實施。

  (二)除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十六種外,其他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管理部門分配給有出口實績或經營能力的外貿企業和有該種出口商品經營權的其他企業經營(各部門外貿公司由經貿部根據其出口實績或經營能力分配)。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凡經國家批准經營對外貿易業務的外貿企業都可經營。

  (三)有外貿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或實體性企業集團、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仍為自產產品。

  (四)凡屬下述情況之一的貨物,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1)危及國家安全的;(2)法律、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瀕臨滅絕狀態和珍貴的動物或植物、勞改產品及其他貨物;(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4)國內特別緊缺的麝香、天然牛黃、銅及銅基合金、白金。

  四、出口商品協調管理

  需要協調的出口商品,統一由各進出口商會協調管理。經營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的企業應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具體協調管理辦法,由各進出口商會制訂,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嚴格執行。

  積極推動和鼓勵經營同類出口商品的企業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聯合經營。

  嚴格執行《商標法》,保護和發展名牌出口商品。

  五、增強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額的分配、實施結果,凡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監督。

  六、本辦法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經貿部負責解釋。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目錄

(共138種)

  一、實行計劃配額管理商品目錄(38種)

  1.大米

  2.大豆(含大豆碎)

  3.玉米(含玉米碎)

  4.茶葉

  5.煤炭(含水煤漿)

  6.鎢(指鎢砂、仲鎢酸銨、三氧化鎢、鎢酸)

  7.銻(指銻錠、氧化銻)

  8.原油

  9.成品油

  10.棉花

  11.棉紗

  12.棉滌綸紗

  13.棉坯布

  14.棉滌綸坯布

  15.蠶絲類

  16.坯綢(包括梭、針織的生、煉、漂綢)

  (以上十六種特別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

  17.豆粕及豆餅

  18.花生仁(果)

  19.松香及松脂

  20.原木及鋸材

  21.羊絨及無毛絨

  22.兔毛

  23.鋼材及廢鋼

  24.生鐵

  25.錫(指錫錠、焊錫及錫砂)

  26.鋅(指鋅錠、鋅礦砂)

  27.鐵合金(指硅鐵、鎢鐵)

  28.焦炭

  29.水泥

  30.輕(重)燒鎂

  31.砩石塊(粉)

  32.滑石塊(粉)

  33.燒鹼

  34.純鹼

  35.石蠟

  36.中藥材(其中:人參、甘草)

  37.四環素

  38.維生素C

  二、實行主動配額管理商品目錄(54種,括號內為實行主動配額的國家和地區)

  39.煙花爆竹(美國、日本、港澳)

  40.蘆筍罐頭(歐共體、港澳)

  41.水煮筍(日本)

  42.紅小豆(日本)

  43.高粱(日本、東南亞)

  44.薇菜乾(日本)

  45.栗子(日本、港澳、東南亞)

  46.大蒜(港澳、東南亞)

  47.芝麻(日本)

  48.蕎麥(日本)

  49.蜂蜜(日本)

  50.薄荷腦油(歐共體)

  51.葦及葦製品(日本)

  52.藺草及製品(日本)

  53.阿拉伯袍褲(中東六國)

  54.磷片石墨(日本)

  55.肝素鈉(歐共體、港澳、美國)

  56.鮮蜂王漿(日本、歐共體、美國)

  57.半夏(日本)

  58.槐米(日本)

  59.桐木及板材(日本)

  60.棉漂布(日本、港澳)

  61.棉滌綸漂布(日本)

  62.聯苯雙脂(韓國、東南亞)

  63.甘草製品(港澳、日本、東南亞)

  64.糠醛(醇)(歐共體、日本)

  65.地毯(英國、日本)

  66.硅錳合金(日本、港澳)

  67.蕉柑(東南亞)

  68.凍兔肉(歐共體、港澳)

  69.梭子蟹(日本)

  70.活豬(包括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港澳)

  71.活牛(港澳)

  72.活羊(港澳)

  73.活禽(活雞、活鴨、活鵝、活鴿)(港澳)

  74.凍豬肉(港澳)

  75.凍牛肉(港澳)

  76.凍羊肉(港澳)

  77.凍家禽(港澳)

  78.活水產品(包括活塘魚、大閘蟹)(港澳)

  79.鮮水果(包括鴨梨、哈蜜瓜、香梨、荔枝、西瓜)(港澳)

  80.鮮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蘿蔔、冬瓜、菜花)(港澳)

  81.皮蛋(港澳)

  82.蟲草(港澳)

  83.菊花(港澳)

  84.黃芪(港澳)

  85.當歸(港澳)

  86.枸杞(港澳)

  87.黨參(港澳)

  88.茯苓(港澳)

  89.苧麻紗(包括紗、條、球、精幹麻)(港澳)

  90.苧麻坯布(港澳)

  91.衛生紙(港澳)

  92.鹽水蘑菇(港澳)

  三、實行一般許可管理商品目錄(22種)

  93.食糖

  94.抽紗(手繡、手編)

  95.豬鬃

  96.豬腸衣

  97.黑白電視機

  98.軸承

  99.稀土

  100.桂皮

  101.桂油

  102.重水

  103.景泰藍

  104.松茸

  105.麻黃素

  106.聚乙烯

  107.鉛及鉛基合金

  108.鎳及鎳基合金

  109.鎳材

  110.黃磷

  111.鋁錠

  112.軍民通用化學品(10個)

  113.易製毒化學品(22個)

  114.電子計算機及外部設備

  四、實行被動配額管理商品目錄(24種)

  (一)紡織品被動配額商品(19種)

  1.化學纖維

  2.棉紗

  3.毛紗及毛線

  4.其它紗

  5.棉布(色織布、花布)

  6.化纖混紡布

  7.亞麻帆布

  8.呢絨

  9.枕套、床單、床罩、被套

  10.毛巾

  11.手套

  12.手帕

  13.襪類

  14.毛衫

  15.毛毯

  16.台布

  17.服裝

  18.地毯

  19.醫用紗布

  (二)非紡織品被動配額商品(5種)

  20.蘑菇罐頭(歐共體)

  21.日用陶瓷(英國)

  22.木螺絲(德國)

  23.木薯干、紅薯干(歐共體)

  24.黑白、彩色電視機(英國)

說明:1.煙草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營。

   2.國際公約管制的軍民通用化學品10個為:光氣、氯化青、三氯硝基甲烷(氰化苦)、氰化氫、磷酰氯、三氯化磷、亞硫酰、亞磷(PIII)酸的二和三甲/乙酯、一氯化硫、五氯化磷。

   3.國際公約限制的易製毒化學品22個為:麻黃鹼、麥角新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N-乙酰鄰氨基苯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甲基乙基酮、甲苯、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4.計算機係指:CPU採用80486的微型計算機,以及相當於這一水平或超出這一水平的微型計算機;各類計算機工作站;小型計算機、以及超過小型機水平的各類計算機;各類非國產型號的計算機。

  外部設備係指:屏幕為19英寸以上(含19英寸)的顯示器,或分辨率為1024×1024,以及超出這一水平的各類顯示器;容量超過165MB的磁盤存儲器;各類非國產型號的計算機外部設備。

   5.紡織品被動配額商品是按經貿部業務統計口徑而列出的19種(類)、238個商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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