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6年/第2號

國務院1955年12月29日國秘字第245號命令頒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退職,按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條 工作人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繼續工作,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自願退職的;

(三)不適宜現職工作,又不願接受其他工作的。

第三條 工作人員退職金,按照下列規定一次發給:

(一)工作年限滿5年或在5年以下的,除了發給本人一個月的工資外,每滿一年加發本人一個月的工資;

(二)工作年限滿10年或不滿10年而在5年以上的,除按(一)項的規定發給外,從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加發本人一個半月的工資;

(三)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除分別按(一)、(二)兩項的規定發給外,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本人兩個半月的工資。

第四條 工作人員退職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工作人員退職,必須經過任免機關批准。

工作人員退職時,各級人事工作部門辦理退職手續,塡發「退職人員証明書」。

第六條 工作人員退職金,由原工作機關在行政費項下開支。

工作人員退職時,本人和他的家屬到退職後居住地點的車船費、行李費、途中伙食補助費和旅館費,參照現行行政經費開支標準中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從1956年1月1日起實行。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發布的「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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