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縣人民政府強令使用人民幣的布告
彭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2月20日 |
查禁用銀元,通行人民幣,早經本府布告周知。乃近以國民黨殘餘匪特企圖擾亂社 會治安,製造各種謠言,破壞人民幣流通,部分投機奸商,乘此機會大逞欺騙伎倆,從 中剝削,一般善良人民輕信謠言,竟亦輕視人民幣。本府為顧念大多數人民不遭受嚴重 損失,茲再鄭重通告各界人等,不得拒用人民幣。如有怙惡不悛之特務匪徒、投機奸商再敢造謠破壞人民幣普遍行使者,定按擾亂金融,破壞政府法令嚴懲。無論軍民人等對 此等不法之徒,均有檢舉告發之權。仰我各界人民一體遵照為要。
此布
縣長 趙 斌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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