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折獄龜鑑
卷五
卷六 

懲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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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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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孔琇之,為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或諫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縣中皆震。出南史孔靖傳。琇之,靖之孫也。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於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眾立威故爾。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李傑覘婦(曾孝序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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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復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因使覘其後。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於是杖殺道士,納於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並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崔黯搜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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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託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云:「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於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舊不著出處。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與「假鬼神以疑眾,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歟!

張輅入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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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高祖鎮鄴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餘。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徒眾稱贊,聞乎鄉縣。士庶雲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將賫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張輅請與偕行。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將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舊不著出處。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安重榮斃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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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安重榮,鎮常山。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詰責,抽劍令自殺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詬詈逐之。乃繼母也。重榮咄出,一箭斃之。聞者稱快。舊不著出處。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茍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舊集載之,故略辯焉。

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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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時李順初破,餘黨猶盛。因責決一吏,輒枝詞不伏。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云:「決不得,吃劍則得。」詠令牽出,斬之以徇。軍吏愕眙相顧。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於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眾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貸,命於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不伏決杖,叫喚乞劍。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卻杖二十後,別取處分。」尋決訖,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後如此。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只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復問可也。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馬亮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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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亮尚書,知饒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驁橫,為閭裏患。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薛顏籍社(薛元賞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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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顏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號「沒命社」。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於軍。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鑱膚,誇詭力,剽奪坊閭。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餘黨懼,悉以火滅其文。出唐書本傳。蓋懲惡如此者,省獄訟之術也。顏之籍社,頗相類矣。

楊告擒賊(田瑜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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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告諫議,初為洪州豐城簿。邑有賊殺人,投屍於江。里中人雖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聞,親往擒之,會赦原。殺人原赦,蓋乾興初登極赦也。有言賊欲報怨者,告不為之動。既而,果乘夜來刺,告復捕得之,卒置於法。境內肅然。

按:田瑜龍學知青州時,城中有殺人投屍井中者,吏以無主名而不以聞。瑜廉得之,曰:「豈有奸盜殺人而縱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後數日,果於鄰郡獲賊。是亦能懲惡者也。然郡將為此,比之主簿,則差易矣。

李若谷磔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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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於湖中,沒其屍。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為患滋甚。若谷潛使人擒到,條前後殺人狀,磔於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於法,若谷之擒磔於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劉湜焚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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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縣有盜掠人子女者,既擒獲,輒詐死,伺間即逸去。再捕得,復詐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按:因其詐死,遂以為實,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懲惡矣,何必焚之耶?將慮其徒或能掘取而復活耶?掠人子女之罪,於法不至戮屍,不為焚屍事可也。

呂公綽安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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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時,虎翼卒劉慶告變。下吏案驗,乃慶始謀,眾不從,反訴以誣眾,且覬幸得賞。公綽言:「京師衛兵多,若使奸人得計,則無以安眾心。」卒論慶法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孫沔刑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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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沔副樞,知杭州。有丐者,左臂無一手,右臂唯兩指,盜細民鑊,相競至庭。丐者舉臂泣曰:「細民誣我!無指之人,豈能盜鑊?」沔即然之,叱細民出,撫勞丐者,因與其鑊。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計也,以指撮鑊,徐以臂舉,戴於首而去。沔追還,斷其指,令於市。見近時小說。

按:懲惡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為之。論卒法外者,謂不如是無以安眾心也,事體所系大矣,則其為此驚讋群奸,於理或可也。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誇以為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著其事,且辯其義,庶懲惡得以鑒焉。

吳中復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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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復龍學知江寧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復以便宜戮其首惡,余悉配流。奏著於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復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於法中;懲惡者,或誅戮於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於法外乎?

彭思永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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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思永中丞,嘗為益州路轉運使。成都闕守,攝領府事。吏盜官錢數百萬,付獄已三歲,出入自若。思永視事一日,即具獄。見本傳。

按:思永疾吏庇奸,則固善矣。然其為轉運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攝領府事而後一日具獄,何哉?此唯通判為之乃可稱耳,在於監司不足道也。但其懲惡亦有取焉,故特著之。

周沆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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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沆侍郎,嘗知渤海縣。濱州大吏恃府勢,築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訴縣以十數,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儀繩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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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儀殿丞,通判渭州。守將武人不能謹廉,大吏郝正把其陰事,招權受賂,人莫敢詰。儀請治之。將內窘,以情告。儀曰:「止欲去惡吏,必不使及君。」將即移疾。儀攝州事,乃發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將不染於辭,深德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君子之懲惡,不必皆於法外誅戮也。若豪猾之人,恣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獨以法繩之,亦足以懲惡矣。故著此二事,使折獄者以為鑒也。

察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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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聞哭(莊遵、韓滉、張詠、郭申錫四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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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子產聞婦人哭,使執而問之,果手刃其夫者。或問:「何以知之?」子產曰:「夫人之於所親也,有病則憂,臨死則懼,既死則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舊出《獨異志》。

按:《疑獄集》又載兩事:

莊遵為揚州刺史,曾巡行部內,忽聞哭聲,懼而不哀。駐車問之,答曰:「夫遭火燒死。」遵令吏守其屍,乃有蠅集於首,披髻視之,得鐵釘焉。因知此婦與人共殺其夫也。

韓滉在潤州,宴於萬歲樓,忽聞哭聲,懼而不哀。問左右:「在何所?」對曰:「在某街。」即命捕之,乃婦喪夫也。信宿,獄不成。吏懼,守於屍側,有青蠅集其首,因發髻視之,腦有大釘。果婦私鄰人,醉其夫而釘殺之也。二事舊不著出處。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

張詠尚書鎮蜀日,因出過委巷,聞人哭,懼而不哀,亟使訊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窮治。吏往熟視,略不見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頂髮,當有驗。及往視之,果有大釘陷其腦中。吏喜,輒矜妻能,悉以告詠。詠使呼出,厚加賞勞,問所知之由,令並鞫其事。蓋嘗害夫,亦用此謀,發棺視屍,其釘尚在,遂與哭婦俱刑於市。

此三事始末略同,皆用子產語以察奸者也。或疑張、韓之事後人傅會為之,然則上虞孟嘗、臨淄曹攄,所論孝婦亦可疑矣。古今雖殊,事理無異,適然相似,何足致詰?當知子產言猶可用。

郭申錫給事,初為常州晉陵尉。民有號泣訴其弟為人所殺者,申錫察其色懼而不哀,曰:「吾得賊矣。」執而訊之,果兄殺弟。見本傳。

此其事異而理不異,豈非亦用子產之言以察奸乎?蓋言茍中理,無時不驗。非若譎詐,忌人窺測,已陳芻狗,用輒為祟也。王者發政,必占古語,盡心君子焉可忽哉!

趙廣漢治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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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趙廣漢,為潁川太守。吏俗朋黨,廣漢患之。厲使其中可用者受記,出有案問,既得罪名,行法罰之,廣漢故漏泄其語,令相怨咎。又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去主名,而托以為豪傑大姓子弟所言。其後強宗大族家家結為仇,奸黨散落,風俗大改。吏民相告訐,廣漢得以為耳目。盜賊以故不發,發又輒得。一切治理,威名流聞。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吏俗朋黨,壅蔽為奸,則太守勢孤,而為眾所制矣。是故廣漢以受記、案問、投書、告訐之事,破壞其黨,使之散落,然後用為耳目,督察盜賊,而皆畏戢,乃可治理。察奸之術,有在是者,故特著之也。

尹翁歸披籍(趙廣漢、江文遙、黃霸三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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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尹翁歸,為東海太守。郡中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盡知之。縣縣各有記籍。自聽其政,有急名則少緩之;吏民少解,輒披籍。縣縣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於死。收取人必於秋冬課吏大會中,及出行縣,不以無事時。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趙廣漢使吏民相告訐,乃得以為耳目;翁歸所以盡知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者,何也?傳稱:「廣漢為人強力,天性精於吏職,見吏民或不寢至旦,尤善為鉤距,以得事情。郡中盜賊,閭裏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則用為耳目者,不獨相告訐之吏民也。

後魏江文遙,為咸陽太守。勤於禮接,終日坐廳事,至者見之,假以恩顏,屏人密問。於是民所疾苦、大盜姓名、奸猾吏長,無不知悉。亦以精強之力,鉤距之術,而得人皆為其耳目也。

是故史言:黃霸在潁川時,吏民見者,語次,尋繹問他陰伏,以相參考。人鹹畏服,稱為神明。翁歸所以能盡知者,殆亦然歟?蓋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眾耳目察奸之廣且盡也。第恐為彼所欺耳,故於精強鉤距,亦有取焉。

若翁歸之可取者,則不獨此也。仲尼之言曰:「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翁歸之政近之矣。「有急名,則少緩之者」,寬以濟猛之謂也;「吏民少解,輒披籍案罪者」,猛以濟寬之謂也。又「不以無事時」,有所取必因課吏大會及出行縣,則其用猛可謂謹重矣;雖盡知奸邪罪名,而不盡案致其罪,但「以一警百」,而「吏民皆服」,則其用寬可謂簡嚴矣。是故能使人人恐懼,改行自新,和可知也。察奸之道,莫善於此。夫苛察細事,駭服眾人,以矜其明者,於翁歸何足道哉?擬諸古之良吏,其鄭子產之流亞歟?史稱薛宣「為世吏師」,宣特一世之吏師耳,翁歸乃百世之吏師也。

黃昌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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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黃昌,為宛令。政尚嚴猛,好發奸伏。有盜其車蓋者,昌初無所言,後乃密遣親客,至門下賊曹家掩取得之。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大姓戰懼,皆稱神明。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賊曹主盜賊事,而盜令君車蓋,正如周亐為召陵侯相,廷掾憚其嚴明,欲損其威,而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是奸猾之吏與令為戲者也。有以勝之,則其黨皆畏戢;無以勝之,則其黨皆侮玩。故昌初無所言,猶兵法「初如處女,敵人開戶」也;掩取得之,猶兵法「後如脫兔,敵不及拒」也。此其所以勝奸之術也。夫一車蓋,亦何所直?嘗試縣令,人必非遠。察其情狀,猶涉疑似;驗其物色,遂見端的。於是掩取,理無不得也。昌發奸伏,可謂有術。然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則殘酷已甚矣。此乃前代長吏法許專誅之過也。今但取其察奸之術耳。酷吏之事,善人所惡,何足道哉!

馮緄疑詔(劉文裕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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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馮緄,父煥為幽州刺史,疾忌奸惡,數致其罪。怨者乃詐作璽書譴責煥,賜以歐刀。又下遼東都尉龐奮使速行刑,奮即收煥。煥欲自殺,緄疑詔文有異,止煥曰:「大人在州,誌欲去惡,實無他故,必是兇人妄詐,規肆奸毒。願以事自上,甘罪無晚。」煥從其言,上書自訟,果詐者所為,追奮抵罪。緄由是知名。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劉文裕觀察,太平興國三年,領秦隴僥巡。會李飛雄偽乘傳矯制,執縛韋韜、周承瑨、田仁昭、王侁、梁崇贊、馬知節洎文裕等數輩,將以逗撓戮於秦州,因劫守卒,據城叛。文裕與語,覺其詐,乃與仁昭等擒飛雄,具狀以聞。獄成,誅之,夷其三族。見本傳。文裕察奸,與緄類矣。蓋見語言有異,而覺其詐也。

荀攸諫叔(孟表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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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荀攸少孤,祖父廣陵太守曇卒,故吏張權求守曇墓。攸年十三,疑之,謂叔父衢曰:「此吏有非常之色,殆將有奸!」衢寤,乃推問,權果殺人亡命。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後魏孟表,鎮渦陽。南齊遣裴叔業攻圍六十餘日。表撫循將士,戮力固守。初,有一南人,自雲姓邊字叔珍,攜妻息從壽春投表,未及送闕,會叔業圍城。表後察叔珍,言色頗有異,即推核,乃是叔業姑兒,規為內應,所攜妻息,並亦假妄,遂斬之,人情乃安。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夫察奸者,或專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異,必奸詐也,但不可逆疑之耳。見其有異,見其非常,然後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茍逆疑之,則與意其鄰之子竊鈇者類矣。是故逆詐示明者,不得為善察奸也。

薛胄察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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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薛胄,為兗州刺史。有陳州人向道力,偽作高平郡守,將之官。胄遇諸塗,察其有異,將留詰之。司馬王君馥固諫,乃聽詣郡。既而悔之,即遣主簿追道力。部人徐俱羅嘗任海陵郡守,先是,已為道力偽代之。比至秩滿,公私不悟。俱羅語君馥云:「向道力經代為郡,豈容疑之。」君馥又以俱羅所陳固請,胄呵之,乃止。遂收之,道力懼而引偽。時稱神明。出北史薛辯傳。胄,其四世孫也。舊集不載。

按:徐俱羅、王君馥皆不覺道力有異,而胄獨能察之,斯可謂明矣。明茍不足,豈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詐為明也。

李至遠識奸(包拯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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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至遠,為天官侍郎,知選事。疾令史受賄謝,多所黜易,吏肅然斂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繆書其姓為「士」,欲擬訖增成之。至遠曰:「調者三萬,無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頭服罪。出唐書李素立傳。至遠,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遠是也。

雖然,小人為奸,亦頗難防。包拯副樞知開封府,號為嚴明。有民犯法,罪當杖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自辯,我與汝分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拯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辯不已,吏大聲訶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謂其招權,捽吏於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折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見筆談。此蓋防其招權,不防其見賣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權,杖之可矣;矯枉過正,遂寬囚重,為彼窺測,以至見賣,失在有意折吏之勢也。然則善察奸者,可不鑒於此哉。

李傑覘婦(葛源、曾孝序二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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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懲惡門。

按:葛源郎中為吉水令時,有毛氏寡婦,告其子不孝。源以恩義喻之,不聽。使人微捕得與間語者,驗其對,乃書寡婦告狀者也。鞫之,具服:「為私謀誣其子。」此乃用李傑覘婦之術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曾孝序杖鄰人事,亦見懲惡門。蓋以寡婦指鄰人為證,既在訟廷,事可立決,故不待覘而知之。若其能察奸,則與源無異也。葛源驗對事,又見核奸門。

裴均釋夫(河間婦人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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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裴均,鎮襄陽。部民之妻與其鄰通,託疾,謂夫曰:「醫者言,食獵犬肉即差。」夫曰:「吾家無犬,奈何?」妻曰:「東鄰犬常來,可系而屠之。」夫用其言,以肉餉妻。鄰人遂訟於官。收捕鞫問,立承,且云:「妻所欲也。」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躓夫於禍耳。」追劾之,果然。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釋其夫。舊不著出處。

按:柳宗元說:河間淫婦託疾,令其夫夜召鬼解除,即使人告其夜祠,咒詛不道。吏訊驗,笞殺之。與屠犬者類矣。均能察其奸,斯亦可稱也。

崔黯搜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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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懲惡門。

張保雍處變(王晦叔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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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保雍刑部,知漢州。四卒夜叩府,告禁兵兩營變。佐吏駭懼。保雍徐出,械四卒掠之,趣作誣狀,徇兩營。至明,鞫得實,乃四卒與伍中謀,幸授己甲,因即以叛。遂及同謀者九人棄之市。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保雍所以察其為奸者,軍若已變,則告者何獨四卒?軍若未變,則何用夜叩府告?其械而掠之,趣作誣狀者,蓋慮軍情因此不安,欲徇兩營也。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處事矣。

王晦叔丞相,知益州。有卒夜告其軍將亂。晦叔覆狀,立辯其偽,而斬之。與此事頗相類,故附著焉。見尹洙龍圖所撰神道碑。

任顓梟卒(賈昌朝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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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顓侍郎知潭州時,儂智高陷嶺南九郡,宣撫司移文稱:宣毅卒有功,補為本軍校。卒至,顓察其色動,曰:「必有奸。」即付所司。搜其家,得細書文字,記潭之軍伍、兵仗、城郭、道路,乃智高所用為內應者。顓令梟首以徇,遂大為守備。見本傳。

按:征戰之際,卒有功者雖補為將校,亦當留軍前,豈可發歸本營?顓得宣撫司移文,固已疑之矣。其卒至而色動,其有奸灼然。是以即付所司,且搜其家也。亦可謂善察奸矣。

賈昌朝丞相,判大名府。時妖人王則,謀舉大名反河南北,使其黨挾書妄言,冀得近而為變。昌朝察其有奸,考問具服。於是則惶恐,獨嬰貝州以反。即遣將馳兵,操攻具往。見王安石丞相所撰神道碑。夫言之異者,必有奸也。收捕考問,而得其情,奸何能為?此與顓事略相似也。

俞獻卿執僧(凡一門之事,雖皆以時代為次,亦或以事類相從,庶便於觀覽。故任顓在俞獻卿前。他皆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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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獻卿侍郎,初為壽州安豐尉。有僧積施財甚厚,其徒殺而瘞之,乃告縣曰:「師出遊矣。」獻卿揣其有奸,詰之曰:「師與吾善,不告而去,何也?」其徒色動。因執之,得所瘞屍。一縣大驚。見本傳。

按:僧之富者,必不能出遊;其出遊也,則必治裝告別,亦不能如打包僧,翩然往也。來告之辭已可疑矣,被詰之色又可見矣,有奸灼然,是故執之。獻卿亦可謂善察奸也。

張昪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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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昪丞相,知潤州,有婦人,夫出數日不歸,忽聞菜園井中有死人,即往視之,號哭曰:「吾夫也。」遂以聞官。昪命屬吏集鄰裏,就其井驗是其夫否。皆言井深不可辯,請出屍驗之。昪曰:「眾皆不能辯,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收付所司鞫問。果奸人殺其夫,而與聞其謀也。見沈括內翰筆談。

李繹密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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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繹諫議,知華州。有蒲城縣民李蘊,訴盜殺其侄者。繹問:「若有仇耶?」曰:「無。」「若有亡失耶?」曰:「無。」繹曰:「吾得之矣。若第歸。」因使人密刺之,乃蘊有陰罪。懼其事暴,殺以滅口也。見本傳。

孫長卿訊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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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長卿侍郎,知和州。民有訴弟為人所殺者,察其言不情,乃問:「汝戶幾等?」曰:「上等也。」「汝家幾人?」曰:「唯一弟與妻子耳。」長卿曰:「殺弟者,兄也。豈將並有其貲乎?」按之,果然。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奸人之匿情而作偽者,或聽其聲而知之,或視其色而知之,或詰其辭而知之,或訊其事而知之。蓋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偽之人莫能欺也。然茍非明於察奸之術,則亦焉能與於此哉?

朱壽隆查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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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壽隆大監知彭州九隴縣時,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壽隆曰:「豈有一家焚而無一人脫者?此必有奸。」逾月,獲盜,果殺其人而縱火。壽隆,熙寧四年終於少府監。見本傳。

按:此蓋知其有奸,而嚴於察捕,故能獲盜也。若信吏所告,不以為意,則彼得倖免矣。

向緯得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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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緯郎中,知鄆州陽谷縣。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以故久不發。緯密得其狀,一日悉逮捕至庭下,而人莫知也。訊之,服罪。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與夫被人殺而受其仇金,皆為奸者,不可不察也。若容其倖免,則愈無忌憚,強者害政,弱者傷教,無所不至矣。此君子所疾,故察而治之不少貸也。

章頻驗券(此亦以事類相從,故章頻在向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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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頻侍御知彭州九隴縣時,眉州大姓孫延世,偽券奪族人田,久不能辯,轉運使委頻驗治之。頻曰:「券墨浮朱上,必先盜用印而後書之。」既引伏,獄未上,而其家人復訴於轉運使。更命知益州華陽縣黃夢松覆按,無所異。夢松用此召入為監察御史,頻乃坐不即具獄,降監慶州酒。頻景祐元年使契丹,道中病卒。見本傳。

江某伸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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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郎中,知陵州仁壽縣。有洪氏,嘗為裏胥,利鄰人田,紿之曰:「我為若稅,免若役。」鄰人喜剗其稅,歸之,名於公。上逾二十年,具偽券,茶染紙類遠年者以訟。某取紙即伸之,曰:「若遠年紙,裏當白;今表裏一色,偽也。」訊之,果服。見李泰伯主簿所撰墓誌。江,衢州開化人,失其名。

按:偽券之奸,世多有之,巧詐百端,不可勝察,著此二事,亦足以鑒也。

薛向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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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向樞密,初為京兆府戶曹參軍,兼監商稅。有賈人過稅務,出銀二篋,書其上曰:「樞密使遺涇原都監。」向曰:「此必偽也。豈有大臣餉人物,乃使賈人致之耶?」執詣府治之,果服詐。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折獄龜鑒之為書也,以釋冤、辯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嚴明、矜謹八篇為正;而奸、慝、盜、賊十有二篇,特為懲惡言之耳。古之治此四者,主於嚴明,佐以矜謹。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是故列此四種之事,在彼二篇之前,覽者盡心,庶亦有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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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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