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縣人民政府對毒品交易的禁制令
昌樂縣人民政府令 樂秘(51)字第1號 1951年2月21日 |
原文為豎排。 |
奉山東省人民政府昌濰區專員公署昌秘(51)字第十號令計開:「奉中央令,關於嚴禁買賣以及現有鴉片上解問題,早有訓令在案,但迄今仍有個別違法買賣者,為重申前令,特規定如左:
(一)在國內買賣毒品者,予以國家法律制裁。
(二)原有毒品者一律無償上交。
(三)醫生機關,需用鴉片配藥者,造具予算呈核。
(四)將進行情況速報。特此通知希遵行,並將進行情況於本月二十五日前報告本署,以便匯報省府為要」。因我縣下達此令較晚,故延至本月二十八日報告(各機關仍二十五號前報來,各區於二十八號報來)本府,以便匯報專署,希各區遵令執行為要!
公曆1951年2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