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
宋二〈總〉
銓衡典第四十二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
編輯宋二
編輯按《宋史職官志》:「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 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 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 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 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 上。大事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 者,用劄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 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 候報施行。其被御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 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干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 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大僕寺官,文 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 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 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 事條目頗多。神宗初政,迺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 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閣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 遣。官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 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 禮。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 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 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 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 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 殿侍、選親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 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 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 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 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 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 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 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 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 掌行內外馬政,並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 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已上歷任 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 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 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 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 副承旨為五人,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 人。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 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係國安危, 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 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 並兼樞密使。熙寧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 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 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已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 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密院安 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 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 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 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 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 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 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 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知院事,同知院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同簽 書院事,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 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 事干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製,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 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寧元年,文彥博、呂公弼 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 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副使並置。元 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帝曰:「祖宗 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 廢也?」於是得不廢。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 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副使悉罷。元祐初,復置 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 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 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 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貫宣撫陝西、河 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 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 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復以 鄭居中為之。建炎初,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 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樞 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 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 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並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 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 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 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 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都承旨,舊用院吏逓遷,熙寧三年,始以東上閤門使 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四人,自評、 綬始。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副使如閤門 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 臣,自孝寬始。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都 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元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 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 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 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歷邊任,擢」置樞屬,掾文臣 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建 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 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 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 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 淳熙九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副都承旨文 武通除。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 員及《改官制》置之。建炎三年,復置檢詳兩員,敘位在 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建炎四年,罷御營使司,併歸樞密院為 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 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熙寧 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 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 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 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 別置詳覆官、講議司。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 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 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係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 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 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繫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 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 二人。
〈注〉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 兩廚,應干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 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 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御營使、提舉修政局、制國用使,都督諸路軍馬。」中興 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 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 名稱本末附見焉。建炎元年,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 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 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 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三年,詔御 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干邊防措 置等事,釐正歸三省、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 樞密院事,罷御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 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 年又置御營使,是政出於三也。請罷御營司,以兵權 付之樞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 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 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 罷。」
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兵罷復免。明年,孝宗即位,又以御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罷。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
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三月而罷局。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 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 國用事。」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院,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穀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穀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 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 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 事,仍於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相陳自強 兼國用事,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 事張巖兼同知國用事。
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大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周家以冢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宜略倣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 從之。
陳自強罷,亦廢。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 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 奉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 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 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於外者,別載 於篇。
編修敕令所提舉。〈宰相兼〉同提舉。〈執政兼〉詳定。〈侍從官兼〉刪定 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 乾道六年,復置詳定一司敕命所,以右丞相虞允文 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 熙二年復置局。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 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 為名。
宣徽院。
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 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 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 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 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 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 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 「兵案」,二曰「騎案。」
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
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
四曰《胄案》。
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 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
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 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 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 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 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初,吏部尚書王拱辰, 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 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 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 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 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復置 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 而方平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 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 保,文官也,不宜混並。」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 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 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
使,副使、判官,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部副使,三部 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 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 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 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 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 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 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 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 置三司一員。闕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使一人, 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 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 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 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
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置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 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 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 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副使以員外郎以 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判官以朝官以上 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三部副使,各一人,通 簽逐部之事。
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三年,併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
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李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掌金銀、銅、鐵、硃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麪、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
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掌「軍中春冬衣」 、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掌諸州平糴。」 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
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斗案》。
掌「兩京倉廩廥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
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
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
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
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梁竹木《簰筏》。」
四曰《麴案》。
掌榷酤官麪
五曰《衣糧案》。
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鞋、醬、傔糧等。」
「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三部勾院, 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 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 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 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都 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判官司,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 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 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 還本州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 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 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
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 銷破之。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 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 受事。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興國年中置〉勾鑿 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 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 內外奉祿之事。」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 付三部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 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勾 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 檢、覆驗、估剝之事。「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 掌推劾諸部公事。「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 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 券曆,諸倉庫案驗而廩賦之。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 一人,以京朝官充。〈舊以三班〉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 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
部:
翰林學士院。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知制誥、直學士院、翰林權 直、學士院權直,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 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府儀同三司、節 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大中大夫、觀察 使以上用批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御 札,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牓,遣使勞問臣下口宣。 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 具本取旨。得畫亦如之。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 天子御內東門小殿,宣召面諭,給筆札書所,得旨稟 奏歸院。內侍鎖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具詞進入。遲 明,白麻出,閣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其餘 除授並御札,但用御寶封,遣內侍送學士院鎖門而 已。至於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內侍鎖院, 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寫畫進入,請印署而出。中書省 熟狀亦如之。若已畫旨而未盡及舛誤,則論奏貼正。 凡宮禁所用文詞皆掌之。乘輿行幸,則侍從以備顧 問,有獻納則請對,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 省、樞密院用諮報,不名。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 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侑以樂。元豐中,始 命佩魚,自蒲宗孟始。見執政,議事則繫鞋,蓋與侍從 異禮也。政和三年,強淵明請以前後所被旨及案例, 修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書「摛文堂」榜賜學士院。 靖康元年,吳幵等奏:「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係雙學 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從之。一承旨不常置,以學士 久次者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 俱闕,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 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 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詩初以祕書省正字兼翰林 權直。淳熙五年,敦詩再入院。議者以翰林乃應奉之 所,非專掌制誥之地,更為「學士院權直」,後復稱「翰林 權直」,然亦互除不廢,權正或至三人。
翰林侍讀學士。太宗初,以著作佐郎呂文仲為侍讀。 真宗咸平二年,以楊徽之、夏侯嶠並為翰林侍讀學 士,始建學士之職。其後,馮元為翰林侍讀,不帶學士, 又以高若訥為侍讀,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天禧三 年,張知白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讀學士、知天雄軍 府,侍讀學士外使自知白始。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 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 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歲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 月至長至日,遇隻日入侍邇英閣,輪官講讀。元祐七 年,復增「學士」之號。元符元年省去。建炎元年,詔「可特 差侍從官四員充講讀官,遇萬機之暇,令三省取旨, 就內殿講讀,充宮觀兼侍讀。」元豐八年五月,資政殿 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 事。七月,韓維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元祐元年,端明 殿學士范鎮致仕,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事,兼 侍讀,不赴。六年,馮京兼侍讀,充太乙宮使。未幾,乞致 仕,不允,仍免經筵進讀。中興以來,如朱勝非、張浚、謝 克家、趙鼎、万俟𥜽,並以萬壽觀使兼侍讀。隆興元年, 張燾以萬壽觀、湯思退以醴泉觀並侍讀。乾道五年, 劉章以佑神觀兼焉。臺諫兼侍讀,自慶曆以來,臺丞 多兼侍讀,諫長未有兼者。紹興十二年春,万俟𥜽以 中丞、羅汝楫以諫議始兼侍讀,自後每除言路,必兼 經筵矣。
翰林侍講學士。咸平二年,國子祭酒邢昺為侍講學 士。其後,又以馬宗元為侍講,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 景德四年,以翰林侍講學士邢昺知曹州。侍講、學士 外使自昺始。故事,自兩省臺端以上兼侍講。元祐中, 司馬康以著作佐郎兼侍講,時朝議以文正公之賢, 故特有是命。紹興五年,范沖以宗卿,朱震以秩少並 兼,蓋殊命也。乾道六年,張栻始以吏部員外郎兼,蓋中興後,庶官兼侍講者,惟此二人。若紹興二十五年 張扶以祭酒、隆興二年王佐以檢正、乾道七年林憲 以宗卿入經筵,亦兼侍講者。蓋扶本以言路兼說書, 就升其秩。佐時攝版曹,憲嘗為右史,且有舊例,故稍 優之。臺諫兼侍講,慶曆二年,召御史中丞賈昌朝侍 講邇英閣。故事,臺丞無在經筵者,仁宗以昌朝長於 講說,特召之。神宗用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去學 士職。中興後,王賓為御史中丞,見請復開經筵,遂命 兼講。自後十五年間,繼之者惟王唐、徐俯二人,皆出 上意。紹興十二年,則万俟𥜽、羅汝楫,紹興二十五年, 則正言王珉,殿中侍御史董德元並兼侍講,非臺丞、 諫長而以侍講為稱,又自此始,其後猶或兼說書。臺 官自尹穡隆興二年五月,諫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 十二月後並以侍講為稱,不復兼說書矣。宮觀兼侍 講,國初自元豐以來,多以宮觀兼侍讀。乾道七年,寶 文待制胡銓除提舉佑神觀兼侍講。是日,以宰執進 呈,虞允文奏曰:「胡銓早歲一節甚高不宜令其遽去 朝廷。」帝曰:「銓固非他人比。且除在京宮觀留侍經筵。」 〈故有是官〉
崇政殿說書掌進讀書史,講釋經義,備顧問應對。學 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其秩卑資淺而可備 講說者則為說書。仁宗景祐元年正月,命賈昌朝、趙 希言、王宗道、楊安國並為崇政殿說書,日輪二員祇 候。初,侍講學士孫奭年老乞外,因薦昌朝等。至是,特 置此職以命之。慶曆二年,以趙師民預講官,復為崇 政殿說書,不兼侍講。元祐間,程頤以布衣為之,然范 祖禹乃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司馬康又嘗以著作佐 郎兼侍講,前此未有也。崇寧中,初除說書,二人皆以 隱逸起蔡崇、呂瓘,仍遂其性,詔以仕服隨班朝謁、入 侍。渡江後,尹焞初以祕書兼之,中間王十朋、范成大 皆以郎官兼,亦殊命也。近事侍從以上兼經筵則曰 「侍講」,庶官則曰崇政殿說書,故左史兼亦曰「侍講。」紹 興十二年,万俟𥜽、羅汝楫並兼講讀,蓋秦梓時已兼 說書,便於傳道,秦熹復繼之,每除言路,必預經筵,檜 死始罷。慶元後,臺丞、諫長暨副端、正言、司諫以上,無 不預經筵者。正言兼說書,自端明巫伋始;副端兼說 書,自端明余堯弼始;察官兼說書,自少卿陳夔始;修 注兼說書,自朱震始。修注官多得兼侍講。開禧三年 十一月,王簡卿知諫院,為左史,仍兼崇政殿說書,言 者以為不可,罷之。
觀文殿大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 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即舊延恩殿,慶曆 七年更名。皇祐元年,詔置觀文殿大學士,寵待舊相, 今後須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時賈昌朝由使相、右僕 射、觀文殿大學士判尚書都省,觀文殿置大學士自 昌朝始。三年,詔班在觀文殿學士之前、六尚書之上。 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為大學士。熙寧中,韓絳宣撫 陝西、河東,得罪,罷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觀文殿 學士。宰相不為大學士自絳始。中興後,非宰相而除 者,自紹興二十年秦熹始。熹知樞密院,郊祀大禮使 禮成,以學士遷,且視儀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 澈舊以樞密使為學士遷,九年,王炎以樞密使為西 川安撫使除。至慶元間,趙彥逾自工部尚書為端明 殿學士,直以序遷至焉。曾為宰相而不為大學士者, 自紹興元年范宗尹始。
觀文殿學士。觀文殿本隋煬帝殿名,國初為文明殿 學士。慶曆七年,宋庠言:「文明殿學士稱呼正同真宗 諡號,兼禁中無此殿額,其學士理自當罷。乞擇見今 正朝或祕殿,以名學士易之。」乃詔改為紫宸殿學士, 以參知政事丁度為之。時學士多以殿名為官稱,丁 遂稱曰丁紫宸。八年,御史何郯以為紫宸不可為官 稱。於是改延恩殿為觀文殿,即殿名置學士,仍以度 為之。自後非曾任執政者弗除。熙寧中,王韶以熙河 功,元豐中王陶以宮僚,雖未歷二府,亦除是職,蓋異 恩也。然韶猶兼端明殿、龍圖學士雲。
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在龍圖閣之東序。景德二年, 王欽若罷參政,真宗特置資政殿學士以寵之,在翰 林學士下。十二月,復以欽若為資政殿大學士,班文 明殿學士之下、翰林學士承旨之上。資政殿置大學 士,自欽若始。自欽若班翰林承旨上,一時以為殊寵。 祥符初,向敏中以前宰相再入為東京留守,復加此 職。自是訖天聖末,二十餘年,不以除人。明道元年,李 迪知河陽,召還,始再命之。景祐四年,王曾罷相,復除。 三十年間除三人,皆前宰相也。宋庠罷參知政事,仁 宗眷之厚,因加此職。自欽若後,非宰相而除者,惟庠 一人。康定二年,右正言梁適請遵先朝故事,定以員 數,於是詔大學士置二員,學士三員。紹興十年,鄭億 年歸自偽齊,除資政殿。二年,加大學士,許出入如二 府儀。億年未嘗秉政。十五年,秦熹自翰林學士承旨 為資政,詔立班恩數同執政。十六年,秦檜弟梓以端 明卒於湖州,進大資致仕,恤典同參政。是後,從臣自端明視政府,而序進者遂為常矣。
「端明殿學士。」端明殿,即西京正衙殿也。後唐天成元 年,明宗即位之初,四方書奏,命樞密使安重誨進讀, 懵於文義。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命馮道、趙鳳 俱以翰林學士,克班在翰林學士上。後有轉改,止於 翰林學士內選任。初如三館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 郎,諷任圜特移職在官上,後遂為故事。宋太宗初以 程羽為之,後隨殿名改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中,改為 紫宸,後又改為觀文。明道二年,改承明殿為端明殿, 復置端明殿學士,以翰林侍讀學士宋綬為之,在翰 林學士之下。自明道訖元豐,無前執政為之者,僅以 待學士之久次者。元豐中以前執政為之,自曾孝寬 始;以見任執政為之,自王安禮始。政和中,嘗改為建 康殿。建炎二年,都省言「延康殿學士舊係端明殿學 士。」詔依舊。後拜簽樞者多領焉。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別加職名,所以勵 行義文學之士,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讎,得 之為榮,選擇尤精。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 罷,滿歲補外,然後加恩兼職。直龍圖閣,省寺、監掌貳 補外,或領監司、帥臣則除之。待制、雜學士、給諫以上 補外則除之,係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二年, 詔復增館職及職事官並許帶職,尚待三年加直學 士;中丞、侍郎、給舍、諫議通及一年加待制。紹聖三年, 詔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之官仍舊。中興後,學士率 以授中司列曹尚書、翰林學士之補外者,權尚書、給 諫、侍郎則帶直學士、待制焉。
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中祥符中建,在會慶殿 西偏,北連禁中,閣東曰資政殿,西曰「述古殿。」閣上以 奉太宗御書、御製、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 正寺所進屬籍世譜。有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 學士,大中祥符三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 士上。六年,又詔結銜在本官之上。直學士,景德四年 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下。大中祥符六年, 詔結銜在本官之上。待制,景德元年置,以杜鎬、戚繪 為之,並依舊充職。四年,詔班在知制誥下,並赴內殿 起居。自改官制,為學士初復之職,或知制誥平出除 之。
天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天禧四年建,在會慶殿之 西,龍圖閣之北。明年仁宗即位,修天章閣畢,以奉安 真宗御製,東曰群玉殿,西曰蕊珠殿,北曰壽昌殿,南 曰延康殿,內以桃花文石為流桮之所,以在位受天 書。祥符改曰「天章」,取為「章於天」之義。天聖八年置待 制。慶曆七年,又置學士、直學士。又有侍講學士,慶曆 七年初置,在龍圖閣學士之下。學士罕以命人,迄仁 宗世,纔王贄一人。秦堪自顯謨閣進直天章閣,以稱 呼非便辭,詔改「龍圖」,自是「天章」不為帶職。直學士慶 曆七年初置天章閣直學士,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下。 待制,天聖八年初置,寓直於祕閣,與龍圖遞宿,尋命 范諷、鞠詠充職。中興後,圖籍、符瑞、寶玩之物,若國史、 宗正寺所進屬籍,獨藏於天章閣。祖宗御容、潛邸旌 節,亦安奉焉。
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閣在天章閣之東西序,群 玉、蕊珠殿之北,即舊壽昌閣,慶曆改曰「寶文。」嘉祐八 年,英宗即位,詔以仁宗御書、御集藏於閣,命王珪撰 記立石。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始置學士、直學士、待制, 恩賜如龍圖。英宗御書附於閣。學士,治平四年初置, 以呂公著兼。直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為之。待 制。治平四年初置。
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元符元年,曾布、鄧洵仁各 申請建閣,詔翰林學士、中書舍人撰閣名五以聞,遂 建閣,藏《神宗御集》,以「顯謨」為名。徽宗建中靖國元年, 詔以顯謨閣為熙明閣,仍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續奉 旨,仍以「顯謨」為額。崇寧元年,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 待制如三閣故事,序位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 之下。學士直學士、待制,並建中靖國元年置。
徽猷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觀二年,初建徽猷閣,以 藏《哲宗御集》,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官。
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紹興十年置。藏《徽宗聖製》, 置學士等官。
煥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淳熙初建,藏《高宗御製》。十 五年置學士等官。
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慶元二年置。藏孝宗御製, 置學士等官。
寶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嘉泰二年置。藏光宗御製, 置學士等官。
寶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寶慶二年置。藏《寧宗御製》, 置學士等官。
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咸淳元年置。藏理宗御製, 置學士等官。
集英殿修撰國初,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祕閣 三等。政和六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祕閣修撰。舊制,貼職無雜壓,至是因增置,乃定為雜壓。其 集英修撰,中興後以寵六曹權侍郎之補外者,下待 制一等。
右文殿修撰元祐元年,許內外官帶貼職。紹聖二年, 詔職事官罷帶職,易集賢殿學士為修撰。政和六年, 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並改為右文 殿修撰,次於集英殿修撰,為貼職之高等。
祕閣修撰政和六年置,以待館閣之資深者,仍多由 直龍圖閣遷焉。
直龍圖閣祥符九年,以馮元為太子中允、直龍圖閣, 「直閣」之名始此。凡館閣之久次者,必選直龍圖閣,皆 為擢待制之基也。中興後,凡直閣為庶官任藩閫、監 司者貼職,各隨高下而等差之。
直天章閣至「直顯文閣」並同。
直祕閣。國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皆寓崇 文院。太宗端拱元年,詔就崇文院中堂建祕閣,擇三 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內出古畫墨跡藏其中,以右 司諫、直史館宋泌為直祕閣。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 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 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 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祕書監,建祕閣於中,自監少 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祕閣 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故事,外官 除館職,如祕閣校理、直祕閣者,必先移書在省執事, 敘同僚之好,乃即館設盛會宴之。自崇寧以來,外官 除館職既多,此禮寖廢?
東宮官。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國初,師、傅 不常設。仁宗升儲,置三少各一人,參政李昉兼掌賓 客,及升首相,遂進少傅。此宰相兼宮僚之始也。丁謂 兼少師,馮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是時實為東宮 官,餘多以前宰執為致仕官。若太子太師、太傅、太保, 以待宰相官未至僕射者。及樞密使致仕,亦隨本官 高下除授。太子少師、少傅、少保,以待前執政。惟少師 非經顧命不除,若因遷轉,則逓進一官,至太師即遷 司空。天禧末,皇太子同聽政,乃以首相兼少師。自後 神宗、欽宗、孝宗、光宗在東宮,皆不置。開禧三年,史彌 遠自詹事入樞府,乃進兼賓客。已而太子嗣立,遂以 丞相錢象祖兼太子少傅。明年,景憲太子立,象祖兼 少師,彌遠以右相兼少傅。未幾,彌遠丁內艱,象祖亦 去位。又明年,彌遠起復,遂進兼少師。景定元年,度宗 升儲,以賈似道為少師。
太子賓客:至道元年建儲,初置賓客二人,以他官兼。 天禧四年,參政任中正、樞副錢惟演、參政王曾並兼 太子賓客,執政兼東宮官始此。中興後不置。開禧三 年,景憲太子立,始以執政兼賓客,後復省。景定元年, 度宗升儲,以朱熠、皮龍榮、沈炎並兼賓客。
太子詹事:仁宗升儲,置詹事二人。神宗、欽宗升儲,並 置二人,皆以他官兼。登位後省。乾道元年,莊文太子 立,置詹事二人。踰月,詔「太子詹事過東宮講讀日,並 往陪侍。」七年,光宗正儲位,以敷文閣直學士王十朋、 敷文閣待制陳良翰為太子詹事,不兼他官,非常制 也。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楊棟兼詹事。
太子左庶子右庶子左諭德右諭德,舊制不常設。儲 闈之建,隨宜制官,以備僚寀,多以他官兼領。仁宗、神 宗升儲,庶子、諭德各置二人。欽宗升儲,置一人。紹興 三十二年,孝宗以建王立為皇太子,置庶子、諭德各 一人,除右虛左。乾道元年及七年,各置一人。開禧三 年,景獻太子立,初除左虛右。明年,左右始並置 太子侍讀、侍講,神宗升儲,始置各一人。乾道、淳熙、開 禧,各依故事並置。乾道七年,禮部、太常寺言:「討論東 宮開講,並節朔賀慶、辭謝禮儀,宮僚講讀,無已行故 事,當依放講筵,少殺其禮。每遇講讀,詹事以下至講 讀官上堂,並用賓禮參見,依官職序坐。皇太子正席, 講讀官迭起,如延英儀,講罷復位,節朔不」受宮僚參 賀。元日、冬至,詹事以下牋賀謝辭,初如常見之禮,後 離位致詞,復位就坐,茶湯罷。詹事初上參見皇太子 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參見皇太子受拜,庶子、 諭德及講讀官雖有坐受之禮,止是「《五禮新儀》所載。 兼逐日致拜之禮,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 合參酌天禧、至道故事施」行。並從之。
按: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張士遜等言:「臣等日詣資善堂參見皇太子,得令升階列拜,然後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參見。」 詔不許。太宗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見太子賓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階及門。
太子中舍人舍人,至道、天禧各置一人。神宗、欽宗升 儲,並如舊置。嘉定初,除二人。慶元以中舍人在舍人 上。
資善堂翊善、贊讀、直講、說書,皇太子宮小學教授,資 善堂小學教授,翊善、贊讀、直講,皆舊制說書而下。中興以後,增置資善堂。自仁宗為皇子時,為肄業之所, 每皇子出,就外傅選官兼領。元豐八年,哲宗初開講 筵,詔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 直。又詔三省、樞密院講讀、修注官錫宴於資善堂。政 和元年,定王、嘉王出就資善堂聽讀,詔宰執就見。靖 康元年,詔皇太子出就外傅,就資善堂置學舍,令國 子監供監書。紹興五年,孝宗封建國公,出就資善堂 聽講。先是,宰臣趙鼎得旨,於宮門內造書院,至是始 成,以為資善堂,命儒臣為直講、翊善,悉如資善故事。 尋用趙鼎言,以左史范沖充翊善,右史朱震充贊讀, 時稱極選。帝曰:「朕令國公見沖、震必設拜,蓋尊重師 傅,不得不如此。」紹興十二年,建國公出就外第。及紹 興三十年,由普安郡王為皇子,進封建王。時皇孫皆 就傅,以校書郎王十朋為小學教授。紹興三十二年, 孝宗即位,詔三皇子位各置說書官一員,又置贊讀 直講一員。淳熙七年,皇孫英國公始就傅,詔置皇太 子宮小學教授一員。十六年,光宗即位,皇子進封嘉 王,置王府贊讀、翊善、直講各一員。慶元六年,景獻太 子為福州觀察使,詔令資善堂授書,置小學教授二 員。開禧元年,進封榮王,仍開資善堂,置贊讀、直講、說 書官各一員,又置翊善一員。度宗升儲,並置翊善、贊 讀等官。
「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內臣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事」二人,以武臣兼;承受官一人,以內侍充。仁宗、神宗 升儲,並置。中興後,置官並同。
太子左、右衛率府率副率左、右司禦率府率副率左、 右清道率府率副率左、右監門率府率副率左、右內 率府率副率官存而無職司。至道元年,東宮置左清 道率府率,副率兼左春坊謁者,主贊引。三年,真宗即 位而省。天禧二年,又以左清道率郭承慶、左右監門 副率夏元亨兼左右春坊謁者,仁宗即位復省。中興 後不置,惟監門率府副率為「環衛。」
親王府:傅、長史、司馬,諮議參軍,友,記室參軍,王府教 授、小學教授,傅及長史、司馬,有其官而未嘗除。太平 興國八年,諸王出閣,楚王府置諮議參軍二員,翊善 一員,陳王府置諮議、翊善各一員,韓王、冀王、益王置 翊善各一員。後又置記室及諸王府侍講一員,並以 常參官兼充。
其後多不置諮議、翊善、記室,或止一員。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 常參官兼充。天禧二年,進封昇王,友遷諮議,仍置記 室一員。又皇姪、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
至道初,太宗以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孫、皇姪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 從之,選京朝官通經者充。其後,又令王府記室、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 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官 纔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 一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二十已上者百十三人,置 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 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並舊六為二 「十七員,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授官、本位尊 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教授官不職,大宗正 司密訪以聞。」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十二年改為 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淳熙十二年,詔建魏 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充掌訓。皇孫 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學名,而講習如故。自後皇姪、 皇孫皆置教授。
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 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二十, 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 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 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省除授者悉掌之;曰「尚 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 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 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 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 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 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 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 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 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 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 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 各一人。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 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 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 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 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 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 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 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 辭謝、㧞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 奏諸司人吏而已,南曹堂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 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 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 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 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掌 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 使而奏之。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 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 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 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 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 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 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 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 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 「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閒劇不等減定員數,事𥳑 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 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 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 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 正、諸寺監丞、大學、武學、律學博士、大學正、錄、諸宮院、 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 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 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 《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 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 法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 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 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 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 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 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 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 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 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僕射,執 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 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 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 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 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 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 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 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 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 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 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 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 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 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 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 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 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 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 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 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 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 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批 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 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 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 曹遵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 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 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 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 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 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 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 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 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
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 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 二年為真。」
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 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 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 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 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 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 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 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 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銜,始直書尚 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 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紹 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 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 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 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 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 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 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 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 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 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 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 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 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 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 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 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 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 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 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 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 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 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 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 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 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 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 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 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 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 ;「令人」 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 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 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 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 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 封贈父母,實為大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 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 「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 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 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 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 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 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 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 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 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 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 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 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 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 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併以司封郎 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勳。未 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 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 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之,於 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 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 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 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 《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 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 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姦盜, 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 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 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 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 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 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 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 「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 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 理五年。閤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 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 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 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 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 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 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之。執 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常所 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 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 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 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 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 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 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 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 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 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 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 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 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製「受敕授、奏授」 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 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 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 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 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 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 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 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 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韜,色帶,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
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玳瑁軸色帶;「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 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 ,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用之。
《大綾紙》四等:
「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 軸色,帶。「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大中大夫,祕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祕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大」 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毬錦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正言,監察御史,和安」 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
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位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祕書、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祕閣、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郎,七寺丞,祕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御史臺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臺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廱博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
「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協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大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主簿,宣義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奉、承務、承信、承節郎,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事,辟廱正、錄用之。」 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吏書出流外官,「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助教、技術官用之。」
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十等。《遍地銷金龍》五 色羅紙二等。
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粉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
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
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褾,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
一等一十張,「《八答》暈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內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
七張,雲鴈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玳瑁軸,寶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
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縷金玳瑁軸。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
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大牙軸。宗室女,升朝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大綾紙二等。
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一等七張,大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史,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馬步軍都軍頭,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綾紙」一等。
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者,用大綾紙,大牙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
五張,黃葩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者,同上。
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五色銷金 花綾紙一等。
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之。」
「中綾紙」一等。
《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建炎元年,詔 文臣大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 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依舊給告。紹興二 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官告並 用錦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羅代充。十四年,始 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 袋及銷金,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 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 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貢,《元會》陳 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 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 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搉 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 《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常平之法 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 之法聯比閭,察盜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 阨;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 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 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 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 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 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 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 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 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 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 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 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元祐初,侍郎司馬光 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 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 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 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 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 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 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後,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原定 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 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 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 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 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 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 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 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 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 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慤提領措置戶部財用, 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 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 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 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 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 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 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 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 課利,僧道免丁錢及上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 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 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 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 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 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 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 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 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 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郎 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興 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 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 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大 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 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 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 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 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 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辦。歲終,則會諸路 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 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 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 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 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 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 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交掌之。裁減吏額, 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 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 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 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 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 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榷 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 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 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 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 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 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 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會 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 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 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祗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 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 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 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 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於南北郊、明堂、籍田、禘、 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 之禮,前期飭有司辦具。間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 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 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祕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 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捨生掌后妃、親王以下 推恩,公主以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 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 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於歲 終條奏。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 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無定數,擇三司、 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 太廟郊社。齋郎室掌長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 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諸 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 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 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 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 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祐初,省祠部郎官 一員,以主客兼膳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 兼領。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 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 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於尚書省。大 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 福徹之祼,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后妃、 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 以詔上下而舉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 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 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 諸生,皆總其政。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 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併歸於 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 《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 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
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受瓚 奉槃。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祗,與尚書迭為亞獻。祭 大社、大稷、神州地祗,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 感生帝、朝日、夕月、蜡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 書奏藩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 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 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 奏解嚴。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置。 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 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 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 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建 炎三年,併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 年,復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併行四司之事矣。 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 令,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 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慶》、先天、降 聖節各五日。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 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 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 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 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生,令有 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 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裔之朝貢。凡郊勞、 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 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掌嵩、慶、懿 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分案四,置吏七。
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長,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刱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 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 前期計度,以關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 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藏冰,春分啟 之,以待供賜。」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 裔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 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 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 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 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凡武選之 制,倣貢舉之法,先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 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 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羌分隸邊將為蕃兵,籍其 名數而頒其禁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 露布以聞。」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 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職 方,曰駕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 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 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 馬籍。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 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紹興 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 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 肅蕃裔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 習按試,選募遷補,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 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 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 中、員外郎薦俎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裔 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併衛尉寺隸 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 《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 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進義 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 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 部行遣。」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 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 兼職方,駕部兼庫部。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 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若從 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 及郡邑鎮砦道里之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 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四裔歸 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分案三,置 吏五。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 經》。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四年,令 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路諸州圖》, 十年一上。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 併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 戒有司具五輅。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 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逓總內外監牧, 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市馬於四裔者,溢歲額 則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併太僕寺隸 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 武庫隸焉。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若 御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祭祀、 喪葬,則給以等差。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 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 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 《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 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之 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 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 「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 皆閱其案狀,傅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姦 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 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辨,訴 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 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一。尚 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 部司官各一人。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 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 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 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執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 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 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 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致 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 三年,詔詳議、評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 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 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合節略付 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 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 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 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 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 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元祐元 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 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糾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 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 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制、勘量為一案。紹 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 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 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 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 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 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 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 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 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 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 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 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 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 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 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 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 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 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 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 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 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 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 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 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 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 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 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 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 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 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 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 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二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 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 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 《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 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 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 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 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 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 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 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倉 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 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 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部官梅執禮之請 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 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 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 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 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 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 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闕,則隨以緩 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 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 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 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 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 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 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 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 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 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 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屯 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 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 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 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 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 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 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 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 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 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 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 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 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 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 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 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 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 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繒、裝鈿之飾,凡儀 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 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 與求之請也。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 之。紹興十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 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 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嘉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 院架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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