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 ——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0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是相對被審計單位所處經濟環境及所在行業的一般了解和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情況的具體了解。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編輯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應當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所有者及其構成、組織結構、生產與業務流程、經營管理情況和所處經濟環境、所在行業的情況。
第五條 由於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是一個連續累積的收集、評價並使用信息的過程,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後;應當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連續接受委託時,應當及時更新和重新評價以前獲知的被審計單位有關信息,並實施相應審計程序,以識別上次審計後有關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時,應當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提識別和理解對會計報表、審計過程或審計報告有重大影響的交易、事項或慣例。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在利用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時,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
第三章 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的方法與內容
編輯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採用以下方法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
(一)利用以往審計的資料與經驗;
(二)與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等討論;
(三)與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討論並覆核內部審計報告;
(四)與曾為被審計單位及所在行業其他單位提供服務的註冊會計師、律師等討論;
(五)與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有關專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及客戶等知情人討論;
(六)查閱與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相關的資料;
(七)了解對被審計單位有重大影響的法規;
(八)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設施;
(九)查閱被審計單位相關的會議記錄、以前年度的年度報告等文件。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所處經濟環境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國民經濟的景氣程度;
(二)利率和資金供求狀況;
(三)通貨膨脹水平及幣值變動情況;
(四)政府的財政、貨幣、稅收、貿易等政策;
(五)匯率及外匯管制。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市場供求與競爭;
(二)經營的周期性或季節性;
(三)產品生產技術的變化;
(四)經營風險;
(五)行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六)行業的關鍵指標及統計數據;
(七)環保要求及問題;
(八)行業運用的法規;
(九)行業特定會計慣例及問題;
(十)行業其他特殊慣例。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情況主要包括:
(一)所有者及其構成;
(二)組織結構;
(三)生產、業務流程;
(四)經營管理情況;
(五)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
(六)會計報表編報環境;
(七)運用的法規。
第四章 利用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
編輯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進行以下工作時,應當合理利用所了解的情況:
(一)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二)評價經營風險和管理當局的對策;
(三)制定審計計劃;
(四)確定重要性水平並評價其恰當性;
(五)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及相關會計報表認定的有效性;
(六)評價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適當性;
(七)評價管理當局聲明;
(八)識別需要特別考慮和專門審計技能的審計領域;
(九)識別關聯方及其交易;
(十)辨別相互矛盾的信息;
(十一)辨別違反法規或舞弊等異常情況;
(十二)向知情人查詢並評價查詢結果的合理性;
(十三)考慮會計報表披露的適當性。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保業務助理人員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使其能夠完成委派的審計工作,並要求其充分關注和及時反饋被審計單位出現的新情況。
第十五條 為有效利用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對會計報表整體的影響;
(二)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是否與會計報表認定一致。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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