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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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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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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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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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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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負責準備下列事項:

(一)決定開會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需要,提出設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及其人員名單草案;

(五)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八)審議上一次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審議上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了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徵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查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並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提交大會秘書處印發代表和列席人員。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閩解放軍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審議會議議案和報告,反映本團的審議意見,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處理本團的其他事項。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分別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按照本團安排負責召集本組代表的活動。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議程是:

(一)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根據需要,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人員名單草案;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九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擬提請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的事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情況,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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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召開。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依法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

(五)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決定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六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由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五)決定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詢問。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九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報告,採取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的形式。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工作組。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

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市長;

(四)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五)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六)常務委員會決定邀請列席的其他機關、團體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會議舉行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大會秘書處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者記者招待會。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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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代表團審議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必須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備案。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議案和決議草案的十個小時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決定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向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審查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和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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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大會秘書處負責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及其說明印發會議。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查各項工作報告後作出相應的決議。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提出各項決議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主要指標草案、按規定科目編列的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一併提交大會秘書處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草案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決議草案、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依法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省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條 工作報告、計劃(規劃)報告和預算報告未獲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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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會議表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按照大會表決人選辦法進行。

主席團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人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按電子表決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宣布。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會議通過後,應當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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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一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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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材料來源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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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五分鐘。

第五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和主席團決定事項,大會表決議案,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由全體代表或者主席團成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因電子表決器出現故障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或者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報告、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以及選舉結果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以及福建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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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解釋;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4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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