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10號法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教師法 (中華民國)教師待遇條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教育職員免許法
第12/2010號法律
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2010年9月6日
《第12/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25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9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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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的特別職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在教育暨青年局轄下的公立學校任職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教師及教學助理員。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任職的上款所指教育階段的教師及教學助理員。

第二章 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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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師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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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稱、架構及薪俸

一、設立下列職程:

(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二)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三)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四)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五)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

二、上款所指的職程均設有十一個職階,有關薪俸點分別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及表五。

第四條
職務內容

一、在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

二、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

三、下列為教師的職務:

(一)教學職務;

(二)非教學職務;

(三)個人專業發展。

四、教學職務尤指:

(一)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1)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

(2)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

(3)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二)實施課堂教學:

(1)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

(2)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

(3)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三)執行課堂管理:

(1)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

(2)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

(3)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四)實施學生評核:

(1)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

(2)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五、非教學職務尤指:

(一)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

(二)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

(三)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六、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一)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

(二)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第五條
入職

一、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可進入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

(一)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主要任教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

(二)具有與主要任教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

二、下列者可進入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

(一)如任職幼兒教育教師,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

(2)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

(二)如任職小學教育教師,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

(2)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

三、特殊教育教師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一)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

(二)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資格,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

四、具有與主要任教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者,可進入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第一職階。

第六條
特別要件

一、教師須具備以下數項所指的、並經執行衛生當局職能的醫生驗證的身體及心理要件:

(一)藉適當的醫生檢查證明,證實無任何妨礙從事教學工作或因擔任教學工作而可能導致惡化的創傷或疾病;

(二)身體上的缺陷並不妨礙擔任教師職務,只要該身體上的缺陷與投考人擬投考的教學工作組別或教師所屬的教學工作組別的任職要件不相抵觸;

(三)無任何可危及與學生關係,妨礙擔任教學工作或對之造成困難,又或因擔任教學工作而可能導致惡化的人格特徵或神經精神方面的異常或病狀者。

二、經執行衛生當局職能的醫生驗證存在藥物依賴者,可被禁止擔任教師職務。

第七條
晉階

一、教師職程的晉階取決於下列要件,但不影響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用:

(一)服務時間;

(二)工作表現評核;

(三)專業發展。

二、在教師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及完成專業發展活動的最低時數須分別符合下列規定,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須不低於「滿意」:

(一)晉升至第二職階,兩年及六十小時;

(二)晉升至第三職階、第四職階、第五職階、第六職階或第七職階,均為三年及九十小時;

(三)晉升至第八職階、第九職階、第十職階或第十一職階,均為四年及一百二十小時。

三、如教師完成上款所指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且其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不低於「十分滿意」,則上款(三)項所定的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四、下列期間不計入在職程內晉階的服務時間:

(一)以派駐、徵用或定期委任方式提供在教育體系外服務的期間,但法律規定有關服務等同教學服務者除外;

(二)無薪假;

(三)扣除年資的期間;

(四)法律規定不為晉階效力而計算的其他期間。

五、上數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及專業發展活動由專有法規規範。

六、在上款所指的規範專業發展活動的法規生效前,為晉階的效力,豁免第一款(三)項規定的要件。

第二節 教學助理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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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稱、架構及薪俸

教學助理員職程設有八個職階,有關薪俸點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六。

第九條
職務內容

教學助理員尤具下列職務:

(一)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

(二)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

(三)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

(四)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

(五)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

(六)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

(七)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第十條
入職

進入教學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第十一條
晉階

一、在教學助理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須不低於「滿意」:

(一)晉升至第二職階、第三職階、第四職階或第五職階,均為四年;

(二)晉升至第六職階、第七職階或第八職階,均為五年。

二、如教學助理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不低於「十分滿意」,則上款(二)項所定的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三、教學助理員的工作表現評核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的一般制度。

第三章 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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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招聘及甄選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教師及教學助理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教師及教學助理員的招聘及甄選適用公務人員職程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以下數條規定的適用。

第十三條
內部特別開考

一、具備師範培訓的中學教育二級教師,可投考進入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的相對應職階。

二、中學教育三級教師可投考進入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的相對應職階,但須取得下列資格:

(一)具有師範培訓者,須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二)不具師範培訓者,須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師範培訓。

三、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可投考進入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的相對應職階,但須取得下列資格:

(一)具有師範培訓者,須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

(二)不具師範培訓者,須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師範培訓。

四、屬上數款規定的情況,任用應以與該教師在原有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五、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或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晉階的效力,在原職程原有職階所累積的晉階條件不予計算。

第十四條
招聘的前提

一、在招聘中學教育教師時,須招聘一級教師。

二、僅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方可招聘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一)在第一款所指的開考中未有合資格或合格的投考人;

(二)須招聘專科教師教授科技、藝術等特殊科目。

第十五條
禁止招聘

一、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以及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僅適用於本法律生效之日現職人員的轉入,該等職程於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二、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招聘中學教育三級教師以及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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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十七條
教師的轉入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一至第三級和第五至第八級專業資格的人員,按以下數款的規定轉入新職程。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學教育教師,轉入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一)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完成師範培訓;

(二)具有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且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一級專業資格者。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但不具師範培訓的中學教育教師,轉入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

四、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且具師範培訓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教師,轉入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條件的中學教育教師,轉入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

六、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符合第四款規定的條件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教師,轉入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

七、按上數款規定轉入新職程者,其於新職程的職階根據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並為晉階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及下列的規定確定,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一)服務時間少於兩年者,轉入第一職階;

(二)服務時間滿兩年但少於五年者,轉入第二職階;

(三)服務時間滿五年但少於八年者,轉入第三職階;

(四)服務時間滿八年但少於十一年者,轉入第四職階;

(五)服務時間滿十一年但少於十四年者,轉入第五職階;

(六)服務時間滿十四年但少於十七年者,轉入第六職階;

(七)服務時間滿十七年但少於二十一年者,轉入第七職階;

(八)服務時間滿二十一年但少於二十五年者,轉入第八職階;

(九)服務時間滿二十五年但少於二十九年者,轉入第九職階;

(十)服務時間滿二十九年但少於三十三年者,轉入第十職階;

(十一)服務時間滿三十三年或以上者,轉入第十一職階。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服務時間只計算在教師職程任職的時間,在其他職程的服務時間不予計算。

九、在本法律生效後,經計算按上數款規定轉入相應職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十、在本法律生效後,為晉階的效力,在上款所指的尚餘服務時間所對應的期間內,豁免對工作表現評核及專業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
晉階的特別制度

一、上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教師晉升至新職程的第十一職階,須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

二、根據上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轉入新職程的教師,如具有高等專科學位但不具師範培訓者,須取得師範培訓方可晉升至第十一職階。

三、根據上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轉入新職程的教師,如具有高等專科以下學歷及師範培訓者,須取得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方可晉升至第十及十一職階,但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三級專業資格者除外。

四、根據上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轉入新職程的教師,如具有高等專科以下學歷且不具師範培訓者,須取得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及師範培訓,方可晉升至第十及十一職階。

五、在本法律生效後,為適用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在新職程的服務時間不予計算,但不影響上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九條
教學助理員的轉入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十級專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任一要件者,轉入教學助理員職程:

(一)具備高中畢業學歷者;

(二)不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但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評語。

二、按上款規定轉入新職程者,其於新職程的職階根據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並為晉階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及下列的規定確定:

(一)服務時間少於四年者,轉入第一職階;

(二)服務時間滿四年但少於八年者,轉入第二職階;

(三)服務時間滿八年但少於十二年者,轉入第三職階;

(四)服務時間滿十二年但少於十六年者,轉入第四職階;

(五)服務時間滿十六年但少於二十一年者,轉入第五職階;

(六)服務時間滿二十一年但少於二十六年者,轉入第六職階;

(七)服務時間滿二十六年但少於三十一年者,轉入第七職階;

(八)服務時間滿三十一年或以上者,轉入第八職階。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服務時間只計算在具最基本學歷的服務人員職程任職的時間,在其他職程的服務時間不予計算。

四、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十級專業資格的人員未符合第一款所指要件者,一旦具備高中畢業學歷或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評語,可向部門最高領導申請轉入教學助理員職程。

五、上款人員於轉入新職程前繼續任職於原職程,其在原職程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該職程內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二十條
轉入的手續

一、工作人員須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向所屬部門提交關於轉入新職程所需資格的證明文件,但已附入個人檔案者除外。

二、上條和第十七條所指的編制人員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有關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三、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的人員,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

第二十一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的轉入,經部門最高領導批准有關申請,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作出公佈當日起產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涉及教學人員組別的人員編制須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局意見後,於本法律生效起計三百六十五日內透過行政命令修訂。

第二十三條
教育助理員及具文憑的輔導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屬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第四級專業資格的人員的薪俸點,按第一職階、第二職階及第三職階分別為265點、285點及320點;教育助理員及具文憑的輔導員的職程於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二、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招聘上款所指的人員。

三、撤銷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臨時教育助理員及具文憑的臨時輔導員的職程。

第二十四條
服務時間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撫卹及公積金制度的效力,上數條所指人員提供服務的時間均予計算,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師範培訓的認可

教育暨青年局負責認可進入或轉入教師職程所需的師範培訓。

第二十六條
評語的對應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經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中提及的評語「良」等同於「滿意」。

第二十七條
補充法例

本法律未有明確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適當項目承擔。

第二十九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

(二)經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

第三十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下各款的規定。

二、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自經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規範評核程序的法規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轉入和為此作出的附註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級別、階段或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程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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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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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第九職階 第十職階 第十一職階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440 455 490 515 540 575 615 655 680 720 765

表二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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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第九職階 第十職階 第十一職階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430 455 485 505 525 555 590 625 650 690 735

表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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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第九職階 第十職階 第十一職階
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360 370 385 400 420 440 465 500 530 595 660

表四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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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第九職階 第十職階 第十一職階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440 455 485 505 525 555 590 625 650 690 735

表五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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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第九職階 第十職階 第十一職階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 360 370 380 390 405 420 440 470 500 565 630

表六 (第八條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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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程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第五職階 第六職階 第七職階 第八職階
教學助理員 260 280 300 320 340 360 38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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