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
李家慧(法官)
中華民國113年(2024年)8月29日於臺北市
原文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   告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張少騰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被   告 王文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維基媒體協會於民國92年間成立後設立並運轉、管理多項維基媒體計劃包括維基百科、維基詞典、維基語錄、維基教科書、維基文庫等功能;就維基百科部分,依據語言別分設多條語言分支,包括基於中文語言分支運轉之中文維基百科(下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該網站之編輯管理由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下稱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主責,被告王文岳為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現任秘書長,另被告王則文為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前任秘書長。茲因「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為公開之線上百科全書,以供公眾「自由編輯」為其指導原則,且閱覽者眾多,遍及全球,所載內容之適切性與真實性管控,乃該網站營運之最重要任務,而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就其所營運管理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訂有「方針與指引」,包括「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刪除方針」、「禁制方針」(下稱系爭「方針與指引」),且「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亦載有關於「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之規則,藉此宣告並強調該網站內容之呈現,需具有絕對之中立性,且應有可靠消息來源得以佐證,倘若其內容涉及名譽侵害或誹謗情事時,受侵害者得立即通知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由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暨其受僱人將該等不當內容自網路平台內移除,因此關於允許公眾得自由編輯內容以及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於不當內容應予以移除均屬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於「中文維基百科」網站應恪守之義務。詎「中文維基百科」網站關於原告「蔡衍明」條目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實內容(下稱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甚鉅。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依照「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自由編輯原則「維基百科內容開放版權:維基百科依據創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許可協議(部分內容使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開放版權,所有人均可自由地發布、連結和編輯維基百科的內容」(下稱「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容忍原告就其名譽權、人格權遭受侵害之記載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系爭言論進行自由編輯。

  ㈡為此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就登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記載予以自由編輯。

  二、被告抗辯則略以:

  ㈠依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章程所載,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之成立宗旨係推廣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編輯管理由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主責,實則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之成立宗旨及任務並無包含營運、管理「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等節,且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維基百科:管理員」頁面資料亦可知,封禁、保護等功能係管理員之權限,實則就管理員之選舉,係由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投票產生,非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指定,其各司職務亦無法自動取得管理權限,被告並無無指揮管理員管理之權限,被告並無原告所稱不容忍原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所列項目編輯乙事,況參照原告所提出原證12之1「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擷圖可知,原告已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逕行修正,然後續遭其他編輯退回,足徵原告未受任何編輯限制,且被告亦未對於編輯內容有所介入,被告就原告欲就登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記載予以編輯從未予干涉或採取不容忍之立場,況姑不論本件裁判結果如何,實際上均無法保證原告編輯之內容能被保留,蓋據「中文維基百科」網站流量之統計,編輯者非僅來自臺灣一地,而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僅限於臺灣境內提供服務,衡情不可能越權負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全站管理之責,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該網站不具有任何實質管理權限,亦無權要求所有臺灣地區編輯志工保持特定內容不予刪改或回退,又縱使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有權限約束臺灣之編輯志工容忍原告編修之版本,仍亦可能遭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或他國理解中文之編輯予以刪改,包括回退或不接受原告所期待之內容,又因「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伺服器係位於境外,倘上述情況下行為發生於境外且行為人非本國國民,則臺灣本地之民事裁判結果,仍無法實踐原告之主張請求,乃爰請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使其回歸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建議之途,交社群檢視其編輯要求是否合乎維基百科之編輯原則等語置辯。

  ㈡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以下見本院卷㈡第7、8頁)

  ㈠被告王文岳為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前秘書長。

  ㈡被告王則文為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秘書長。

  ㈢「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於113年3月18日查詢時顯示有記載下列文字(以下稱系爭言論)

   ⒈【為向中國共產黨示好,因此買下中視、中天、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並將中時集團改名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見本院卷第76頁)。

   ⒉【蔡衍明買下中時集團後,曾面見國台辦主任王毅,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指稱收購中時是希望「藉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天下》雜誌2009年第2期以此文為據,以〈報告主任,我們買了中時〉為題加以諷刺報導。報導根據兩人會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體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發上,雙手緊握放在大腿上」的恭敬之態,而「報告」一詞往往用於下級對上級,此文意在諷刺國台辦與蔡衍明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蔡衍明對王毅所說的那句「我們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報導祖國的繁榮」成為他服從北京旨意的名言。】(見本院卷第76頁)。

   ⒊【時任黨主席的蘇貞昌指若沒有健全的媒體環境、新聞自由,民主就將落空,而且壹傳媒交易案背後有中共透過代理人掌控台灣輿論進行洗腦的嫌疑,牽涉到台灣安全。】(見本院卷第79頁)。

   ⒋【因有關機構認定蔡衍明因為違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資金而被罰款,不過他對此沒有悔意。】(見本院卷第81頁)。

  四、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中文維基百科」網站關於原告「蔡衍明」條目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實內容(下稱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甚鉅,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登載內容有實質編輯權限,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2項等規定及「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系爭言論予以自由編輯云云,然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抗辯,依前揭說明,本件首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上揭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㈡經查,依原告所提原證1之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章程記載:「…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宗旨在推廣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推廣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之編輯與相關業務。推廣各維基計畫所重視的理念,包括知識分享、內容開放、共同創作等。與符合維基計畫理念之相關機構與計畫合作。舉辦各式推廣、聯誼、教育、訓練活動。維護會員之合法權利」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34頁),可知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之成立宗旨推廣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負責包括推廣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之編輯與相關業務、推廣各維基計畫所重視的理念、與符合維基計畫理念之相關機構與計畫合作及舉辦各式推廣、聯誼、教育、訓練活動等任務,要難據此推認「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實際負責營運管理。

  ㈢原告雖以原證16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名揭「維基媒體基金會(英語:Wikimedia Foundation,簡稱WMF),簡稱維基媒體(Wikimedia),是美國的一個非營利慈善組織,其總部設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運轉多個wiki專案。該基金會主要以代管網路百科全書——維基百科,以及維基詞典、維基語錄、維基教科書、維基文庫、維基共享資源、維基物種、維基新聞、維基學院、維基數據、維基導遊、維基孵育場和元維基而聞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8頁)、原證17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條目記載「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為經維基媒體基金會授權在臺灣的維基媒體分會,…而在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完成立案後,代表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臺灣擁有其合法的代理人,得以代為行使法律權利,…」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22、323頁)而主張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有管理維基百科全書之權,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授權在臺成立之維基媒體分會,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台之代理人,當有代表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行使管理「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云云,然查,維基百科網站上所登載之資料可由任何使用者加以編輯,此為公知之事實,是其上所載之內容是否為全部真實,顯非無疑,是以單憑原證16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記載內容是否足認「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實際營運管理,恐有疑義,況縱認「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營運管理,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台之代理人,雖得代該基金會行使法律上權利,是否得遽此推認亦有實質管理「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亦非無疑,是依原告所提出上揭證據,並不足以認定「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被告實際營運管理。

  ㈣再者,依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被證3「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管理員」資料顯示(見本院卷㈠第216至226頁),保護頁面和解除頁面、刪除和恢復頁面、回退編輯、在最近修改中隱藏破壞等權限係維基百科管理員之權限,另本院依職權查詢「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管理員」資料亦顯示「一旦獲得管理員的權限,一名使用者能夠使用額外的功能,以執行某些工作,這包括『雜亂的清理工作』、刪除被認為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條目、保護頁面(指限制某頁面的編輯權限)以及封禁進行擾亂的使用者的帳戶,管理員封禁使用者時,必須根據維基百科的方針,也必須註明封禁理由,理由將由系統永久記錄在封禁紀錄檔中,利用這個權限來『取得編輯上的優勢』被認為是不妥的」一節(見本院卷㈡第23、24頁),可認被告抗辯「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編輯管理權限係由維基百科管理員掌控,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並無實質管理權一節應予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㈤原告雖提出原證17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台灣維基媒體協會」資料(見本院卷㈠第322至333頁)及原證18之蘋果新聞網路報導(見本院卷㈠第334至337頁)主張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確有實質管理權云云,然由原證17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台灣維基媒體協會」資料記載:「…台灣維基媒體協會還經常收到覺得自己的條目遭到亂改的批評,但依照由社群撰寫內容的方針,協會只能幫助抱怨者找到撰寫的網友溝通,或協助讓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破壞…」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22頁)、原證18之蘋果新聞網路報導記載「…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秘書長王則文說,將提供林家協助,例如該條目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竄改」等語可認,被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就有爭議之內容亦僅能協助當事人找尋撰寫之網友溝通,或協助將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益徵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並無實質管理編輯權限。

  ㈥再由卷附原告所提出原證12之1「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擷圖可知(見本院卷㈠第93頁),原告曾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進行編輯,因涉及「破壞性編輯、內容有廣告、宣傳性質言詞」等可能原因,而遭管理員退回,足認被告抗辯原告所持「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帳號有編輯「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亦曾就「蔡衍明」條目進行編輯,原告所為編輯係遭該網站之管理員,被告並無限制原告編輯「中文維基百科」網站權限之內容,應予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另由原告所提出原證12至2之被告王則文電子郵件記載「…我另外有找曾重新整理洪秀柱條目的資深編者,未來重整蔡衍明的內容,目前他因生活要事皆無法協助,但應允半年若事務告一段落,可承接這挑戰…」等語亦可認定(見本院卷㈠第95頁),被告確實並無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有無實質管理編輯權限,需透過其他資深編者之協助始得進行「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內容之編輯,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就原告為系爭言論之自由編輯為干擾限制,則其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就登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記載予以自由編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就登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記載予以自由編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系爭言論內容 證物
1. 為向中國共產黨示好,因此買下中視、中天、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並將中時集團改名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 原證8
2. 蔡衍明買下中時集團後,曾面見國台辦主任王毅,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指稱收購中時是希望「藉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天下》雜誌2009年第2期以此文為據,以〈報告主任,我們買了中時〉為題加以諷刺報導。報導根據兩人會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體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發上,雙手緊握放在大腿上」的恭謹之態,而「報告」一詞往往用於下級對上級,此文意在諷刺國台辦與蔡衍明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蔡衍明對王毅所說的那句「我們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報導祖國的繁榮」成為他服從北京旨意的名言。 原證8
3. 時任黨主席的蘇貞昌指若沒有健全的媒體環境、新聞自由,民主就將落空,而且壹傳媒交易案背後有中共透過代理人掌控台灣輿論進行洗腦的嫌疑,牽涉到台灣安全。 原證8
4. 因有關機構認定蔡衍明因為違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資金而被罰款,不過他對此沒有悔意。 原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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