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王予安還越兼寄梁非馨

送王予安還越兼寄梁非馨
作者:黎遂球 明朝


王郎昔與梁生居,遼左烽煙談笑餘。
梁生作書遙與我,此中乃有王郎人不如。
自從遼事潰敗罪督死,王郎徒步歸鄉里。
我從燕市遇梁生,不語淚下如流水。
王郎高才舉於鄉,聲名鵲起羽翼長。
十年而今得一見,典衣奏伎同飛觴。
酒酣相看意復惡,爲君起舞還命酌。
督師失守有恆罪,是逆非逆果何若。
此事君應解其故,試望胡沙迷海霧。
君來仍主督師家,何以報之前途賒。
去逢梁生爲問信,歲荒久客安歸耶。
他人小恩勿煩受,無乃空作禰衡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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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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