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志丹縣人民法院(2019)陝0625刑初164號刑事判決書

陝西省志丹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陝0625刑初164號

2020年8月12日

公訴機關志丹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漢鋒,男,1974年10月1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陝西省志丹縣人,住志丹縣,無業,無前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志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志丹縣看守所。

辯護人賀瑞,陝西明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以志檢刑訴(2019)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漢鋒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漢鋒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志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漢鋒以懷疑其父劉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毆打所致為由進行信訪。信訪期間,劉漢鋒陸續又將其哥劉某甲的自殺、其嫂劉某庚非法阻路、以及村委領導、鄉鎮領導、公安機關領導一併列舉為信訪舉報內容,多次赴省、進京進行上訪,進京信訪累計達50餘次。2007年6月27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被勞動教養一年;2009年7月18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26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4月8日18時13分,被告人劉漢鋒編造其父劉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毆打所致、其哥劉某甲的自殺、其嫂劉某庚被他人毆打、以及村委領導、鄉鎮領導、公安機關領導違法違紀等虛假信息,並在天涯論壇(天涯雜談)上散布,起鬨鬧事。經中國共產黨志丹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志丹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志丹縣委組織部,針對其所反映的問題給予明確答覆後至今未刪除其發布在天涯論壇(天涯雜談)上的舉報帖子,截止2019年9月5日,點擊率為9079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所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漢鋒編造虛假信息,並在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劉漢鋒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其辯解稱其一直反映的事情都是事實,屬正常維權,天涯社區本是國家允許發布信息的合法網站,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屬實,但其認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辯護人提出1.志丹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相關部門關於被告人舉報問題的答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最終的依據;2.被告人在網絡上發布舉報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查明事實,懲罰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並非為了引起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經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漢鋒以懷疑其父劉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毆打所致為由進行信訪。信訪期間,劉漢鋒陸續又將其哥劉某甲的自殺、其嫂劉某庚非法阻路、以及村委領導、鄉鎮領導、公安機關領導一併列舉為信訪舉報內容,多次赴省、進京進行上訪,進京信訪累計達50餘次。2007年6月27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被勞動教養一年;2009年7月18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26日,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4月8日18時13分,被告人劉漢鋒編造其父劉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毆打所致、其哥劉某甲的自殺、其嫂劉某庚被他人毆打、以及村委領導、鄉鎮領導、公安機關領導違法違紀等虛假信息,並在天涯論壇(天涯雜談)上散布,起鬨鬧事。經中國共產黨志丹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志丹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志丹縣委組織部,針對其所反映的問題給予明確答覆後至今未刪除其發布在天涯論壇(天涯雜談)上的舉報帖子,截止2019年9月5日,點擊率為9079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明:

一、劉某乙非正常死亡案

(一)書證

1. 張某某情況說明證明,公安局民警張某某在2001年10月9日接到劉某丁報案稱,其父親劉某乙2001年10月2日被同村汪某某打傷住院後住院治療。立案調查後,在劉某乙住院期間辦案民警並未對其或其家屬做出讓其出院的行為,也並未對主治醫師說不給治療讓其出院的做法,對醫院做出的診斷證明和其他行為均未干涉;

2. 志丹縣公安局金丁派出所情況說明證明,2019年9月5日,志丹縣公安局金丁派出所出具截止2013年12月未接到關於汪某某與劉漢鋒、劉某丁及其家人的相關報警和處警記錄,在義正派出所轄區居住期間無犯罪記錄;

3. 志丹縣公安局義正派出所情況說明證明,志丹縣公安局義正派出所於2019年9月5日證明,志丹縣吳堡社區2013年底行政區規劃歸義正派出所管轄。從2013年至今,義正派出所未接到關於汪某某與劉漢鋒、劉某丁及其家人的相關警情和處警記錄,在義正派出所轄區居住期間無犯罪記錄;

4. 報案筆錄證明,2001年10月9日,××鄉××村山畔村村民劉某丁前來報稱:他父親劉某乙於2001年10月2日被同村的汪某某打了,傷的很嚴重,請求查處;

5. 志丹縣公安局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裁決書第001號證明,2002年1月28日,志丹縣公安局金丁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裁決汪某某賠償經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人民幣3428.4元;

6. 收條證明,劉漢鋒領到汪某某賠償醫藥等費用3428.4元;

7. 公安機關複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證明,2007年2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對劉漢鋒信訪問題分5方面進行了答覆;

8. 公安機關覆核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證明,2007年6月3日,陝西省公安廳覆核後,答覆因死者家屬反對解剖檢驗,現已經失去檢驗條件,且現材料足以認定劉某乙死亡與毆打無關。維持延安市公安局複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2007]014號的答覆意見。

(二)勘驗、檢查、座談筆錄

1. 屍體檢驗筆錄證明,屍體檢驗時的屍體狀況;

2. 關於劉某乙死亡之事座談記錄證明,家屬不願意做屍檢。

(三)證人證言

1. 證人汪某某證言證明,汪某某與劉某乙發生爭執,相互毆打的經過。他認識劉漢鋒,他和劉漢鋒的父親劉某乙打過架,但和劉漢鋒沒有任何過節。他認識汪某丙,汪某丙那時在金丁派出所工作,在正4井場上來抓偷油的閒聊說汪家不分戶是一輩再沒有關係,他和汪某丙在婚喪嫁娶過事時不過禮,聽人說汪某丙在旦八住着。劉某乙的死公安機關查的很清楚,他沒有理由出7500元。當年,劉漢鋒準備賴公安機關,拿兩盒煙一瓶酒請村民(劉漢鋒的親戚)作偽證,結果人家都不同意。劉漢鋒純屬誣告,他之前諮詢過法院,劉漢鋒就跟瘋子一樣在村民中無人不罵,屬於髒皮賴皮,之前要錢要慣了,無論什麼事,不管處理過沒有處理過的事,只要有個引子,見誰告誰。他準備向法院告劉漢鋒誣告他的事。他就和劉某乙在2001年打過一架,被拘留十五天。十幾年來,他和劉漢鋒祖孫幾代都沒有發生過又角,平時來往很少;

2. 證人劉某乙(已死亡)證言證明,汪某某毆打他的經過和原因;

3. 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01年10月2日劉某乙、汪某某兩人發生打架時現場的情況;

4. 證人曹某甲證言證明,2001年10月3日劉某乙來吳堡衛生院治療的情況;

5. 證人王某甲證言證明,2001年10月9日王某甲向公安機關陳述2001年10月2日劉某乙、汪玉鑫兩人發生打架時現場的情況;

6. 證人劉某丙證言證明,他2001年12月10日給劉某乙看過兩次病,第一次去時病人會說話,自述胸悶心慌,氣不好出等症狀,第二次去看病的時候病人劉某乙死亡;

7. 證人劉漢鋒證言證明,他拒絕對劉某乙進行屍體解剖;

8. 證人劉某丁證言證明,他拒絕對劉某乙進行屍體解剖;

9. 證人王某乙證言證明,劉某乙是他丈人,劉某乙和汪某某打架一事他知道。大約在2001年國慶節左右,劉某乙被汪某某毆打後,先是在吳堡衛生院大概過了十幾天,後因頭疼吳堡衛生院無法治療,又轉到志丹縣人民醫院,在志丹縣醫院住了一段時間,劉漢鋒他說不讓住了,之後劉漢鋒就給劉某乙辦理了出院手續。2001年12月16日申請對劉某乙屍體不解剖的材料是他簽的字他認可,一開始他們家屬都同意給劉某乙驗屍,到了第二天法醫來了後,他們家屬商量後覺得要保全屍,所以就決定對劉某乙的屍體不進行解剖,最後他們家屬就在該材料上捺了手印並簽了字,決定不解剖;

10. 證人谷某某證言證明,2001年,他是志丹縣人民急診科醫生。劉某乙與人發生爭執後出現頭疼頭暈,於2001年10月26日下午16時轉入他院治療。於2001年10月30日辦理出院手續。沒有人指使他讓劉某乙出院。他沒有強迫劉某乙出院。沒有公安機關民警指使和強迫他給劉某乙辦理出院手續。綜上,因死者家屬反對解剖檢驗,現已經失去檢驗條件,且陝西省公安廳覆核後,認為現材料足以認定劉某乙死亡與毆打無關。

二、劉某甲非正常死亡一案

(一)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丁證言證明,他與劉某甲是兄弟,昨天上午劉某甲給他說今天莊裡評低保了,莊裡人和其要去年的低保錢了,其把錢都給孫子看病花了,怕今年評不上了。後來評完低保,他發現劉某甲家倉窯門開着便讓劉漢鋒去鎖門,結果發現劉某甲上吊了;

證人劉漢鋒證言證明,劉某甲是他大哥和評低保的經過以及劉某甲在自家倉窯里上吊的事實;

證人劉某戊證言證明,劉某甲是他的父親。晚上19時多,他姐給他打電話哭的說他父親吊死了,他就回來了;

證人郭某某證言證明,當天下午村上評低保後,他們準備上車走,聽見劉漢鋒吼叫,他過去發現劉某甲在自己家放糧食的窯洞上吊了。他不知道其為何上吊,是劉漢鋒第一時間發現劉某甲上吊的。2013年6月,××鄉上幹部楊某甲、徐某霞,村主任楊某乙來到××鄉××村川畔組王某發家中,當時主任楊某乙××組××組長,召集兩個小組社員,來川畔召開評定低保會議。劉某甲到達後,就叫他「干大」來拉兩句話,劉某甲先給他說其妻子死亡的詳細情況,說話的中途開始哭了,說其生活困難,他安慰了其一頓。他們先召開了川畔組的低保評定會,大概一個小時許,會後繼續開山畔組的低保評定會,發現劉某甲不在,然後臨時決定將山畔組的低保評定會放在劉某丁家中召開,到了劉某丁家,由於等不上劉某甲,他們就開始開會,會議結束,評定山畔組低保戶為劉某甲。評完後,他們準備離開劉某丁家,聽見劉漢鋒吶喊稱劉某甲上吊在家中的倉窯橫梁上了,楊某甲便報了案,等到金丁派出所到達現場,和他們談完話才離開。劉某甲將2012年山畔組的低保錢據為已有。在召開川畔組低保評定會之前,他沒有和劉某甲提過2012年山畔組低保錢的相關情況。他沒有逼迫劉某甲將2012年低保退給村民,也沒有人逼迫劉某甲將2012年低保錢退給村民;

證人楊某甲證言證明,他們下午在村上評低保後,他們準備上車走時,劉漢鋒喊叫他們說劉某甲上吊死了。

(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2013年6月4日10時39分,志縣公安局刑警隊技術中隊對位於延安市志丹縣義正鄉吳堡中心社區××村山畔村劉某甲自殺現場進行了勘查,中心現場位於劉某甲家宅由西北向東南第一孔窯洞。

三、劉某庚非法阻路一案

(一)書證

1. 志丹縣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證明,2015年11月27日,劉某庚(代)簽收了志公(義)行終止決字[2015]3號文書,該文書以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

2. 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0602行初字7號證明,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對劉某庚訴志丹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一案,以原告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原告劉某庚的訴訟請求;

3. 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陝06行終43號證明,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對被上訴人志丹縣公安局依據案件所調查的證據作出案件終止調查的決定,未構成行政不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陝行申528號證明,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對劉某庚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駁回劉某庚的再審申請。

(二)證人證言

1. 證人曹某乙證言證明,2015年8月30日,他到4194井場時看見一個女的手裡拿一根長棍站在路中間不讓他們過去。過了一會兒他老闆劉某乙來了,其跟那個女的說讓到路邊不要擋路,重車多又是坡路太危險,那個女的不聽,他們老闆劉某已就和另外兩個人把那個女的從胳膊抓住拉到路邊了,當時沒有拉扯也沒有打架,劉某庚身上沒有傷;

2. 證人劉某已證言證明,2015年8月30日,打井某某準備搬家時一個婦女拿一把鐵鍬站在路中間把車攔住了,他說不敢在下坡路上攔重車太危險了,便和兩個人拉着那個婦女的袖子往邊上走,那個婦女到了路邊自己坐在地上不停地辱罵他;

3. 證人汪某某證言證明,誰也沒有打劉某庚。4194井場搬家時他看見劉某庚在阻擋打井某某搬家的車。由於當時都是重車還在下坡路,打井某某和跟前的人都勸說小心讓車碰了,劉某庚還往車上撲,打井某某的人就把劉某庚往路邊拉,劉某庚自己坐在地上說打井某某的人把她強姦和打了。打井某某的人沒有打劉某庚,就是從路中間拉到路邊上,劉某庚手中拿個鐵鍬,打井某某的人什麼也沒有拿,雙方都沒有受傷;

4. 證人王某丙證言證明的內容與曹某乙證言基本一致。

四、綜合證據

(一)書證

1. 受案登記表證明,案發時間、地點、案件性質及來源;

2. 偵破經過證明,2019年9月23日10時許,志丹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發現涉嫌尋釁滋事的劉漢鋒乘坐志丹到吳堡的公共汽車上。12時許,在志丹縣××鎮××中心××街道上將涉嫌尋釁滋事的劉漢鋒抓獲;

3. 志丹縣公安網安信息證明,2018年04月08日18時13分,在天涯論壇一天涯雜談發現題目為陝西省志丹縣××鄉××村劉漢鋒再次實名舉報的帖子。舉報人劉漢鋒,舉報內容為:對原金丁派出所所長,現任公安局副局長汪某丙貪污非法所得的舉報;對志丹縣原××鄉長、寶塔區原副區長(十八大代表)劉某乙涉嫌貪污參與惡勢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舉報:1、關於實名舉報領導幹部涉嫌貪污的問題;2、年邁七旬的老父親被惡勢力打死的問題;3、他大哥因村支書剝奪低保上吊死亡的問題;4、關於他三嫂被打井隊野蠻毆打的問題。就此事件警方回覆:沒有違法事實;

4. 天涯社區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調查回復函證明,註冊用戶1599153××××,激活時間為2016年4月12日19時43分,最後登陸時間為2018年4月9日7時3分。發了《對志丹縣××堡××鄉長、寶塔區副區長(十八大代表)劉某乙涉嫌貪污參與惡勢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舉報》、《志丹縣農民劉漢鋒十三年艱辛上方路》、《對原金丁派出所所長、現任志丹縣公安局副局長汪某丙貪污非法所得的舉報》、《陝西省志丹縣××村劉漢鋒再次實名舉報》、《志丹農民劉漢鋒十五年艱辛維權路所見社會現實》等帖子。2018年4月8日18時13分在天涯社區-天涯雜談《陝西省志丹縣××村劉漢鋒再次實名舉報》、《志丹農民劉漢鋒十五年艱辛維權路所見社會現實》的帖子截至2019年9月5日,點擊量9079次,回複次數為2;

5. 志丹縣信訪局吳堡便民服務中心劉漢鋒近年來網上走訪記錄證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4日劉漢鋒網上信訪記錄及辦理情況;

6. 中國共產黨志丹縣紀律檢查委員會2018年12月17日出具的《關於對劉漢鋒和劉某丁實名舉報有關問題的核查報告》證明,(一)2011年、2012年××村山畔組違反國家相關低保政策規定,存在平分低保資金的問題。給予郭某某黨內警告處份;(二)志丹縣公安局義正派出所在處理劉某庚毆打一案中,存在執法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志丹縣公安局××委給予義正派出所所長崔某某甲談話提醒處理;(三)建議村鎮認真做好劉漢鋒和劉某丁思想工作,引導其幹事創業,發家致富;(四)劉某丁和劉漢鋒所反映的其他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了結處理;

7. 中共志丹縣委組織部文件志組發(2019)78號《關於志丹縣義正鎮吳堡便民服務中心李渠村支部書記楊某乙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2019年6月29日印發證明,除了問題1中反映偽造土地證和和「99年退耕還林時,郭某某欺騙組織,給他兄弟郭某某甲謊報38畝,從中獲取國家錢糧」線索正在核查外,其餘線索反映內容均失實,在實地查看、調閱資料、談話走訪等核查過程中也未發現涉黑涉惡問題線索。核查組於6月29日與舉報人劉漢鋒見面,向本人答覆了所反映線索的調查結果(劉某丁本人拒絕與核查組見面);

8. 志丹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群眾舉報志丹縣義正鎮吳堡社區李渠行政村支部書記郭某某,副主任楊某乙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大肆貪污的相關線索的核查報告》2018年12月17日印證明,所反映的15個問題核查結論為:(一)2011年、2012年××村山畔組違反國家相關低保政策規定,存在平分低保資金的問題。給予郭某某黨內警告處份;(二)志丹縣公安局義正派出所在處理劉某庚毆打一案中,存在執法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志丹縣公安局××委給予義正派出所所長崔某某甲談話提醒處理;(三)建議村鎮認真做好劉漢鋒和劉某丁思想工作,引導其幹事創業、發家致富;(四)劉某丁和劉漢鋒所反映的其他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了結處理;

9. 志丹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志公掃黑(2019)66號《關於劉某丁、劉漢鋒舉報郭某某等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中反映的二十一個問題》,經查,問題1、2、3、4、5、6、7、8、9、10、11、16、18、21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已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問題12、13、14、15、17、19、20不屬實。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摸排核查涉黑涉惡線索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劉某丁、劉漢鋒舉報郭某某等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核查結束,郭某某、楊某乙、汪某某、汪某丙、劉某乙無犯罪嫌疑,擬報請此線索查結;

10. 志丹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07年6月27日、2007年10月13日、2009年7月18日、2015年8月26日,均對劉漢鋒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11. 延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2007年10月23日決定對劉漢鋒勞動教養一年;

12. 保證書證明,2008年8月8日,保證人劉漢鋒保證從今以後不再上訪;2009年7月21日,保證人劉漢鋒保證不再上訪,其父親死亡一事到此結束;

13. 延安市公安局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延公(信)答覆字[2017]1號證明,劉漢鋒舉報志丹縣公安局副局長汪某丙收取保護費的事項,經調查,其反映情況失實;

14. 電話記錄證明,2019年9月5日10時24分,志丹縣公安局掃黑辦線索核查民警撥打舉報人劉漢鋒電話(15991××××××),通話12分5秒,通話中說明關於其舉報的問題要進一步核實,劉漢鋒拒絕配合;

15.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漢鋒生於1974年10月11日,案發時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劉漢鋒供述證明,他的手機號是1599153××××,是用他自己的身份證辦理的,這個手機號他自己在用,家人沒有長時間用過。他用手機在互聯網上發過舉報材料。發了很多次,他記不起了,最近一次是2018年4月8日。在全國人大、國務院、中紀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組部等網站發過舉報材料。

2018年4月8日是在天涯論壇上發過標題《陝西省志丹縣××鄉××村劉漢鋒再次實名舉報》,對原金丁派出所所長,現任志丹縣公安局副局長汪某丙貪污非法所得的舉報,是他在老家自己用筆寫的材料,當時在北京永定門長途汽車站旁邊一個巷子裡的打印部打印的。他不會向互聯網上發舉報材料,便讓打印部的人給他向中紀委、公安部、天涯論壇一天涯雜談官網均發過,發一個網站50元,他一共出了200元錢(包括打印材料的50元),具體怎樣操作的他不懂,也不清楚。

他發舉報材料內容是:第一個問題是汪某丙公開倒賣原油、涉嫌貪污腐敗的事;第二個問題是石油開發征占他的土地,劉某乙將征款挪用花掉的事;第三個問題是他的老父親劉某乙被黑惡勢力打死的事;第四個問題是他大哥劉某甲上吊死亡的事;第五個問題是他三嫂劉某庚被打井某某人毆打的事。

他在天涯論壇2016年12月6日發表過「對金丁原派出所所長,現任志丹縣公安局副局長汪某丙貪污非法所得的舉報」、「對志丹縣××鄉長,寶塔區原副區長(十八大代表)劉某乙涉嫌貪污參與惡勢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舉報」、「[志丹縣農民劉漢鋒十三年艱辛維權上訪路]感言」。

他每次都是逐級上訪的,沒有越級上訪,他從2001年至今赴省進京最少有五十多次(具體多少次他記不清楚了)。劉某乙死亡的事公安機關明確的答覆了。他認為沒有查清楚,好多問題他不願意跟公安局的人談,因為都是一個系統的,他要向其他部門反映。

劉某庚被打的問題,2015年11月27日,本案因無違法事實,志丹縣公安局決定終止調查。三級法院均駁回劉某庚的訴訟請求。他認為這個問題和汪某丙有關,汪某丙是義正派出所主管局長,當時瀆職辦案,他的這些問題都和汪某丙有瓜葛。打井某某僱傭一些地痞流氓打人,公安局不往清楚查。

2018年7月9日,在延安市紀委參與下,由志丹縣紀委主持,就劉漢鋒反映的問題一一進行答覆,答覆的情況是其所反映的問題全部失實。聽證會給他的答覆他均不認可,所以他就一直沒有刪除網上(天涯論壇)的舉報材料。

2018年11月,國務院在接到劉漢鋒的信訪函件後,責成陝西省紀委對劉漢鋒反映的問題進行徹查。經聯合組調查,得出以下結論:1、原××鄉鄉長劉某在2000年6月年5月30日才將土地補償款兌付給相關農民,存在兌付不及時問題;2、2011年、2012年××村山畔組違反國家相關低保政策規定,存在平分低保金的問題;3、志丹縣公安局義正派出所在處理劉某庚一案中,存在執法程序不夠規範問題;4、劉某丁和劉漢鋒所反映其它問題與事實不符。他以為是國家設下網站讓人發,他又不懂。他不知道編造虛假信息並在網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是什麼行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漢鋒無視國家法律,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個人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對被告人辯稱及辯護人的辯護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漢鋒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金虎

審 判 員  同慧榮

人民陪審員  王改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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