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三倍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不宜过高,建议将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的上限标准,修改为“二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在线诉讼、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制度的配套网络设施建设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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