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57年3月25日

  (一)在最近半年内,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这种现象值得我们严重地注意。这类事件在最近时期发生得比过去为多,有一些临时性的原因,但是这种现象决不应该认为只是暂时的。从根本上说来,在人民推翻了共同敌人,消灭了剥削制度以后,我国人民已经形成了新的伟大的团结。党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整个地说来,存在着广泛的密切的联系。人民群众从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各项建树中,认识到党和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人民群众前进的向导。人民群众和领导者的根本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人民群众一般是拥护他们的领导者的。但是这不是说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没有矛盾。必须了解,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过去的矛盾,但是它本身又包含着新的矛盾。由于国内的敌我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露出来了。人民群众是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是体力劳动)而一般地难于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他们容易着重于从当时当地的局部情况去观察问题,容易重视目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比较难于了解建设中的困难;人民群众的领导者直接行使管理权力而一般地难于参加体力劳动,他们一般地比较能够看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比较容易疏忽各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切身要求。这两部分人之间是必然有矛盾的,但是这种矛盾是根本一致中的矛盾。人民群众的领导者愈是注意联系群众,保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群众路线作风,随时发现和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这种矛盾就愈小;如果脱离群众,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不解决或者不正确地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这种矛盾就愈大。但是从根本的性质说来,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而不属于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经验证明,人民内部的矛盾一般地都可以和应该在民主集中制的范围内,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也就是说,应当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因此,一般地说,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需要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一类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一般地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不但不提倡这类事件,而且应该力求防止这类事件。事实上,凡是我们的工作作得较好、对群众的联系较好、群众的觉悟较高的地方,这类事件就很少发生。这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是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作好,特别是由于领导者的官僚主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党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从全面的认识出发,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从最近情况看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对待这类事件的方针和办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也有许多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对待这类事件的方针和办法却是错误的。他们不了解或者不愿意承认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往往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用类似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以至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而在发生事件后避免采取错误的方针和办法,中央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引起全党注意和统一全党认识的必要。

  (二)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

  为了使人民内部矛盾能够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正常方式得到解决,必须及时地了解和正确地处理群众对领导的意见和要求。官僚主义的领导者不但不注意去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在群众向他们提出意见和要求之后,也是拖延敷衍,不去积极解决那些必须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甚至采取欺骗办法和压迫办法。这种官僚主义现象必须坚决克服。克服官僚主义需要加强由上而下的领导,同时需要动员群众的力量,实行由下而上的监督。在工厂和学校中扩大民主,是依靠群众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的步骤。

  在工厂方面,应该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党委应该领导工会、青年团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且领导和督促工厂行政部门正确地、迅速地处理和给群众以答复。各地应该在企业中积极试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它的职权大致可以初步拟定如下:

  (1)听取和讨论厂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和讨论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技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实现这些计划的重要措施,定期地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且提出建议。

  (2)审查和讨论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费、劳动保护拨款、工会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经费开支;在不违反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的条件下,可以就上述范围作出决议,交企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执行。

  (3)在必要的时候,向上级管理机关建议撤换某些企业领导人员。

  (4)对上级管理机关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如果上级管理机关经过研究仍旧坚持原有决定的时候,就必须贯彻执行。

  党委必须正确地处理国家、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同本单位群众的局部和暂时利益的关系,应该正确地表现职工群众的意志,又要力求使它不致作出错误的、不能执行的决议。如果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是错误的、不能执行的,应该由上级领导机关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纠正。

  在学校方面,虽然不能由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执行监督的任务,但是学生会、教职员工会、青年团组织和党的支部会议都应该能够充分地自由地对学校工作提意见。在有民主党派的学校,应该尽量吸收他们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并且注意随时征求他们关于改进校务的意见。为使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成为固定的制度,各学校可以在每学期指定一定的时间专门让学生和教职员提意见。对于群众所提的意见,学校行政当局和党委应该迅速加以讨论,迅速给予答复。凡是应作而又可能作的,应该接受执行;凡是不应作和不能作的,应该向群众公开解释,不要随便许愿;凡是自己不能解决的,应该向上级报告请示。

  上级组织在调查工厂学校情况的时候,除了听取行政当局和党委的意见以外,必须注意听取职工、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职工和学生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推派小型的代表团到任何上级组织去请愿,或者向上级组织派来的人员请愿,应该认为是完全合法、完全正常的行动,不得作为“闹事”看待。

  (三)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除了扩大民主以外,还必须加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也是反官僚主义的任务之一。思想政治教育近年受到忽视,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不少官僚主义的领导者在工作中不努力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不作群众工作,不了解群众的情况和情绪,单纯依赖行政力量的强制和物质利益的刺激。我们必须彻底地批判和纠正这种官僚主义态度,切实加强在群众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地注视群众的思想动态,认真解决群众中的思想问题。

  由于我们在工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而工人队伍又增长很快,一部分工人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倾向有了发展。在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埋头业务不问政治、斤斤计较个人生活地位和其他不正确的倾向也逐渐抬头。应该针对这种情况对群众进行教育,使群众深刻了解我们的工作和学习都是为了一个崇高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和准备实现共产主义,而为了达到这个远大的目的,就必须经过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应该通过生动的事实教育群众,使群众觉悟到我们现在的生活比过去一般地说来已有相当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落后,不可能在短期间把一切问题都解决,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求得解决。本单位的领导人员和高级机关的领导人员都必须经常向群众作报告,同群众谈话,讲解为群众所关心的当前问题。在这些讲话中,必须采取老实态度,对群众说真话,不要夸大事情的有利方面而隐瞒事情的不利方面。不要随便许愿,使群众在诺言不能兑现时感觉失望受骗。应该把困难的情况、原因、性质和解决办法告诉群众,领导和动员他们共同克服困难,使他们对困难有准备,对前途有信心。应该使群众了解,我国目前还处在由落后的农业国逐步变为先进的工业国的过渡时期,国家财力有限,干部经验有限,人民生活中的许多困难和建设工作中的许多错误缺点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认为在全国解放后的短短几年内,什么事情就都可以做得十全十美,社会和个人的各种需要就都可以完全满足,这纯粹是一种没有根据的幻想。而且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后,生活也仍然会有困难,工作也仍然会有缺点,人民内部也仍然会有矛盾。但是这种困难和缺点本质上不同于剥削制度,它们是完全能够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克服的,人民内部矛盾本质上不同于敌我矛盾,也应该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为了便于教育和动员群众,为了加强同群众的团结,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注意同群众同甘共苦,在艰苦奋斗方面起模范作用。

  经验证明,尽管很多工厂和学校的条件都有困难,工作都有缺点,但是只要领导人员注意发扬民主,注意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注意思想政治工作,这些地方的群众的意见就比较少,闹事的现象就更少。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群众是信任和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他们是愿意为了将来的理想而忍受暂时的困难的。如果各个单位认真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加强教育,我们就一定能够避免罢工罢课等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同群众的联系就一定可以不断地巩固起来。

  (四)但是如前所说,在全国的领导人员中,不愿意接受教训改变作风的官僚主义分子总是有的。他们既不联系群众,又不给群众以享受民主权利、按照正常方式提出批评建议的机会;群众中有了问题,他们既不解决,又不解释,甚至采取种种错误办法对待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把群众逼到非闹事不可的地步。因此,就全国范围说来,少数的罢工罢课和群众性的游行请愿一类事件的发生还是完全可能的。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应该是:(1)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第三,有些理由不充足、有违法行为的群众闹事,固然是坏事,同时也是好事,因为党可以利用闹事的过程教育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并且帮助群众分清是非,提高觉悟,从而使人民内部矛盾得到一种调节。如果群众中有坏分子从中煽动,也可以使这种坏分子在斗争中暴露和孤立。至于理由充足、没有违法行为的那些群众罢工罢课游行请愿,从根本上说来,则不是坏事,而是好事。(2)因此,群众既然要闹,就应该让他们闹够,不要强迫中止,以便使群众在闹事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作为补偿平时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的一种手段。但是必须劝告群众不可采取违法行动(如打人、关人、破坏公共财物等)。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但是除非发生重大破坏行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得捕人,不得以军警包围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暴力。(3)对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是接受其中正确的可行的部分,对目前作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批判。既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继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能实现的东西,或者使闹事者特别占了便宜,给他们以别人在同等条件下所不能得到的待遇。对行为极端恶劣、引起公愤的官僚主义分子,应该给予应得的惩戒。(4)在事件平息以后,应该认真地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教育,一面健全民主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以达在新的基础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目的。凡是犯了错误的都应该指出他们的错误,使他们得到教训。但是一般地不要挫伤广大群众的情绪,也不要挫伤好干部的情绪。对于闹事群众中的领导分子,如果行动合理合法,当然不应该加以歧视,即使犯有严重错误,一般也不应该采取开除办法,而应该将他们留下,在工作和学习中教育他们。对于抱着恶意煽动群众反对人民政府的坏分子,应该加以揭露,使群众彻底认识他们的面目。对这些分子中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罚,但是不应该开除他们,而应该不怕麻烦地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至于确实查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严重违犯刑法的凶犯,则应该分别情况,依法办理。

  在群众闹事的问题上,党委和党员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无论行政负责人是否党员,党委对于行政方面的意见都应该用正常的方法提出,并且应该向群众宣传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提出和解决问题。党委和党员个人都不允许主动地领导群众里闹事的办法反对行政当局。(2)在群众已经非闹事不可的时候,党委应该指定一部分党员甚至全体党员参加,以便掌握领导,联系群众和教育群众,不使群众被坏分子引向错误道路。党员应该积极支持群众的真正合理的要求,而不要为官僚主义分子的恶行和上级的错误措施辩护。但是党员不应该提出无理的要求。如果群众中有人提出无理要求和反动口号,应该加以批评和驳斥。(3)党员在群众闹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随时向党的领导机关报告请示,按照领导机关的指示行动。如果违犯纪律,应该分别情况,慎重处理。一般地着重教育,除情况特别严重者外,不要轻易开除他们的党籍。以上原则也适用于团委和团员,但是对于团员错误的处理要更加从宽。

  (五)各级党委,特别是省、市和自治区一级的第一书记,对于了解工厂、学校以及报纸、刊物的思想政治动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这些方面的具体问题等项任务,应该立即抓起来,并且教会地委、县委两级和城市区级第一书记抓起这些工作。不应该只委托宣传部长、文教部长、教育和文化厅、局长这些同志去做而自己不去管它们。

  (六)为了总结经验,取得教训,各地应该将最近时期所发生的各种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事件的起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写成材料,加上评论,发给干部阅读讨论并报告中央。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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