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7年3月25日

  (一)在最近半年內,工人罷工、學生罷課、群眾性的遊行請願和其他類似事件,比以前有了顯著的增加。全國各地,大大小小,大約共有一萬多工人罷工,一萬多學生罷課。這種現象值得我們嚴重地注意。這類事件在最近時期發生得比過去為多,有一些臨時性的原因,但是這種現象決不應該認為只是暫時的。從根本上說來,在人民推翻了共同敵人,消滅了剝削制度以後,我國人民已經形成了新的偉大的團結。黨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之間,整個地說來,存在着廣泛的密切的聯繫。人民群眾從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各項建樹中,認識到黨和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人民群眾前進的嚮導。人民群眾和領導者的根本的利害關係是一致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人民群眾一般是擁護他們的領導者的。但是這不是說人民群眾和他們的領導者之間沒有矛盾。必須了解,社會主義社會雖然消滅了過去的矛盾,但是它本身又包含着新的矛盾。由於國內的敵我矛盾已經基本上解決,人民群眾和他們的領導者之間的矛盾,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顯露出來了。人民群眾是直接參加生產勞動(主要是體力勞動)而一般地難於直接行使管理權力的,他們容易着重於從當時當地的局部情況去觀察問題,容易重視目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比較難於了解建設中的困難;人民群眾的領導者直接行使管理權力而一般地難於參加體力勞動,他們一般地比較能夠看到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而比較容易疏忽各部分人民群眾的具體情況和切身要求。這兩部分人之間是必然有矛盾的,但是這種矛盾是根本一致中的矛盾。人民群眾的領導者愈是注意聯繫群眾,保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群眾路線作風,隨時發現和解決人民群眾中的問題,這種矛盾就愈小;如果脫離群眾,染上官僚主義的習氣,不解決或者不正確地解決人民群眾中的問題,這種矛盾就愈大。但是從根本的性質說來,人民群眾和他們的領導者之間的矛盾,屬於人民內部的非對抗性的矛盾,而不屬於敵我之間的對抗性的矛盾。經驗證明,人民內部的矛盾一般地都可以和應該在民主集中制的範圍內,用「團結—批評—團結」的方式解決,也就是說,應當從團結的願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鬥爭,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因此,一般地說,為了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不需要採取罷工罷課遊行請願一類的方式,採取這種方式,一般地是不符合於人民利益的。因此,我們不但不提倡這類事件,而且應該力求防止這類事件。事實上,凡是我們的工作作得較好、對群眾的聯繫較好、群眾的覺悟較高的地方,這類事件就很少發生。這類事件的發生,首先是由於我們的工作沒有作好,特別是由於領導者的官僚主義。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領導者的官僚主義極端嚴重,群眾幾乎沒有任何民主權利,因而無法通過「團結—批評—團結」的正常方式解決問題,那麼,群眾採取罷工罷課遊行請願等類非常方式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黨對於這種現象,必須從全面的認識出發,採取正確的方針和辦法。從最近情況看來,不少地方和部門對待這類事件的方針和辦法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是也有許多地方和部門的領導者對待這類事件的方針和辦法卻是錯誤的。他們不了解或者不願意承認官僚主義和工作中的錯誤是造成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往往混淆了兩種性質不同的矛盾,用類似處理敵我矛盾的方法處理人民內部的矛盾,以至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結果。為了從根本上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而在發生事件後避免採取錯誤的方針和辦法,中央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有引起全黨注意和統一全黨認識的必要。

  (二)為了防止罷工罷課一類事件的發生,根本辦法是隨時注意調整社會主義社會內部關係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克服官僚主義,擴大民主。

  為了使人民內部矛盾能夠通過「團結—批評—團結」的正常方式得到解決,必須及時地了解和正確地處理群眾對領導的意見和要求。官僚主義的領導者不但不注意去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而且在群眾向他們提出意見和要求之後,也是拖延敷衍,不去積極解決那些必須解決和可能解決的問題,甚至採取欺騙辦法和壓迫辦法。這種官僚主義現象必須堅決克服。克服官僚主義需要加強由上而下的領導,同時需要動員群眾的力量,實行由下而上的監督。在工廠和學校中擴大民主,是依靠群眾克服官僚主義的有效的步驟。

  在工廠方面,應該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和加強黨委領導下的群眾監督。黨委應該領導工會、青年團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且領導和督促工廠行政部門正確地、迅速地處理和給群眾以答覆。各地應該在企業中積極試行常任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群眾參加企業管理和監督行政的權力機關。它的職權大致可以初步擬定如下:

  (1)聽取和討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查和討論企業的生產計劃、財務計劃、技術計劃、勞動工資計劃和實現這些計劃的重要措施,定期地檢查計劃執行情況,並且提出建議。

  (2)審查和討論企業獎勵基金、福利費、醫藥費、勞動保護撥款、工會經費以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經費開支;在不違反上級機關的指示、命令的條件下,可以就上述範圍作出決議,交企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方面執行。

  (3)在必要的時候,向上級管理機關建議撤換某些企業領導人員。

  (4)對上級管理機關的規定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可以向上級管理機關提出建議。但是如果上級管理機關經過研究仍舊堅持原有決定的時候,就必須貫徹執行。

  黨委必須正確地處理國家、人民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同本單位群眾的局部和暫時利益的關係,應該正確地表現職工群眾的意志,又要力求使它不致作出錯誤的、不能執行的決議。如果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是錯誤的、不能執行的,應該由上級領導機關採取適當的方法加以糾正。

  在學校方面,雖然不能由學生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執行監督的任務,但是學生會、教職員工會、青年團組織和黨的支部會議都應該能夠充分地自由地對學校工作提意見。在有民主黨派的學校,應該儘量吸收他們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並且注意隨時徵求他們關於改進校務的意見。為使聽取群眾意見的方式成為固定的制度,各學校可以在每學期指定一定的時間專門讓學生和教職員提意見。對於群眾所提的意見,學校行政當局和黨委應該迅速加以討論,迅速給予答覆。凡是應作而又可能作的,應該接受執行;凡是不應作和不能作的,應該向群眾公開解釋,不要隨便許願;凡是自己不能解決的,應該向上級報告請示。

  上級組織在調查工廠學校情況的時候,除了聽取行政當局和黨委的意見以外,必須注意聽取職工、教師和學生的意見。職工和學生為了促進問題的解決,推派小型的代表團到任何上級組織去請願,或者向上級組織派來的人員請願,應該認為是完全合法、完全正常的行動,不得作為「鬧事」看待。

  (三)為了防止罷工罷課一類事件的發生,除了擴大民主以外,還必須加強群眾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這也是反官僚主義的任務之一。思想政治教育近年受到忽視,這種情況必須加以改變。不少官僚主義的領導者在工作中不努力提高群眾的政治覺悟,不作群眾工作,不了解群眾的情況和情緒,單純依賴行政力量的強制和物質利益的刺激。我們必須徹底地批判和糾正這種官僚主義態度,切實加強在群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地注視群眾的思想動態,認真解決群眾中的思想問題。

  由於我們在工人群眾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而工人隊伍又增長很快,一部分工人忽視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傾向有了發展。在學生和知識分子中,埋頭業務不問政治、斤斤計較個人生活地位和其他不正確的傾向也逐漸抬頭。應該針對這種情況對群眾進行教育,使群眾深刻了解我們的工作和學習都是為了一個崇高的目的—建設社會主義和準備實現共產主義,而為了達到這個遠大的目的,就必須經過一個艱苦奮鬥的過程。應該通過生動的事實教育群眾,使群眾覺悟到我們現在的生活比過去一般地說來已有相當大的改善。但是由於我國長期落後,不可能在短期間把一切問題都解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求得解決。本單位的領導人員和高級機關的領導人員都必須經常向群眾作報告,同群眾談話,講解為群眾所關心的當前問題。在這些講話中,必須採取老實態度,對群眾說真話,不要誇大事情的有利方面而隱瞞事情的不利方面。不要隨便許願,使群眾在諾言不能兌現時感覺失望受騙。應該把困難的情況、原因、性質和解決辦法告訴群眾,領導和動員他們共同克服困難,使他們對困難有準備,對前途有信心。應該使群眾了解,我國目前還處在由落後的農業國逐步變為先進的工業國的過渡時期,國家財力有限,幹部經驗有限,人民生活中的許多困難和建設工作中的許多錯誤缺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認為在全國解放後的短短幾年內,什麼事情就都可以做得十全十美,社會和個人的各種需要就都可以完全滿足,這純粹是一種沒有根據的幻想。而且就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建成以後,生活也仍然會有困難,工作也仍然會有缺點,人民內部也仍然會有矛盾。但是這種困難和缺點本質上不同於剝削制度,它們是完全能夠在社會主義基礎上克服的,人民內部矛盾本質上不同於敵我矛盾,也應該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為了便於教育和動員群眾,為了加強同群眾的團結,領導人員必須認真注意同群眾同甘共苦,在艱苦奮鬥方面起模範作用。

  經驗證明,儘管很多工廠和學校的條件都有困難,工作都有缺點,但是只要領導人員注意發揚民主,注意及時解決群眾中的迫切問題,注意思想政治工作,這些地方的群眾的意見就比較少,鬧事的現象就更少。由此可見,絕大多數群眾是信任和擁護黨和人民政府的,他們是願意為了將來的理想而忍受暫時的困難的。如果各個單位認真克服官僚主義,擴大民主,加強教育,我們就一定能夠避免罷工罷課等類事件的發生,我們同群眾的聯繫就一定可以不斷地鞏固起來。

  (四)但是如前所說,在全國的領導人員中,不願意接受教訓改變作風的官僚主義分子總是有的。他們既不聯繫群眾,又不給群眾以享受民主權利、按照正常方式提出批評建議的機會;群眾中有了問題,他們既不解決,又不解釋,甚至採取種種錯誤辦法對待群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會把群眾逼到非鬧事不可的地步。因此,就全國範圍說來,少數的罷工罷課和群眾性的遊行請願一類事件的發生還是完全可能的。在發生這類事件的時候,黨的方針應該是:(1)允許群眾這樣作,而不是禁止群眾這樣作。因為第一,群眾這樣作並不違反憲法,沒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辦法不能解決問題;第三,有些理由不充足、有違法行為的群眾鬧事,固然是壞事,同時也是好事,因為黨可以利用鬧事的過程教育幹部,克服官僚主義,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並且幫助群眾分清是非,提高覺悟,從而使人民內部矛盾得到一種調節。如果群眾中有壞分子從中煽動,也可以使這種壞分子在鬥爭中暴露和孤立。至於理由充足、沒有違法行為的那些群眾罷工罷課遊行請願,從根本上說來,則不是壞事,而是好事。(2)因此,群眾既然要鬧,就應該讓他們鬧夠,不要強迫中止,以便使群眾在鬧事的過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作為補償平時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的一種手段。但是必須勸告群眾不可採取違法行動(如打人、關人、破壞公共財物等)。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應該採取適當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擴大。但是除非發生重大破壞行動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得捕人,不得以軍警包圍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暴力。(3)對群眾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應該同群眾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樣對待,即是接受其中正確的可行的部分,對目前作不到的要求進行解釋,對不正確的要求加以批判。既不要因為群眾鬧事就不承認他們的合理要求,使鬧事的原因繼續存在;也不要因為群眾壓力就接受不應該接受和不能實現的東西,或者使鬧事者特別占了便宜,給他們以別人在同等條件下所不能得到的待遇。對行為極端惡劣、引起公憤的官僚主義分子,應該給予應得的懲戒。(4)在事件平息以後,應該認真地對幹部和群眾進行教育,一面健全民主生活,一面提高群眾覺悟,以達在新的基礎上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的目的。凡是犯了錯誤的都應該指出他們的錯誤,使他們得到教訓。但是一般地不要挫傷廣大群眾的情緒,也不要挫傷好幹部的情緒。對於鬧事群眾中的領導分子,如果行動合理合法,當然不應該加以歧視,即使犯有嚴重錯誤,一般也不應該採取開除辦法,而應該將他們留下,在工作和學習中教育他們。對於抱着惡意煽動群眾反對人民政府的壞分子,應該加以揭露,使群眾徹底認識他們的面目。對這些分子中犯了嚴重錯誤的人應該給以適當的處罰,但是不應該開除他們,而應該不怕麻煩地教育他們,幫助他們改正錯誤。至於確實查明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嚴重違犯刑法的兇犯,則應該分別情況,依法辦理。

  在群眾鬧事的問題上,黨委和黨員應該遵守以下原則:(1)無論行政負責人是否黨員,黨委對於行政方面的意見都應該用正常的方法提出,並且應該向群眾宣傳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團結—批評—團結」的方式提出和解決問題。黨委和黨員個人都不允許主動地領導群眾里鬧事的辦法反對行政當局。(2)在群眾已經非鬧事不可的時候,黨委應該指定一部分黨員甚至全體黨員參加,以便掌握領導,聯繫群眾和教育群眾,不使群眾被壞分子引向錯誤道路。黨員應該積極支持群眾的真正合理的要求,而不要為官僚主義分子的惡行和上級的錯誤措施辯護。但是黨員不應該提出無理的要求。如果群眾中有人提出無理要求和反動口號,應該加以批評和駁斥。(3)黨員在群眾鬧事的過程中,必須遵守黨的組織原則,隨時向黨的領導機關報告請示,按照領導機關的指示行動。如果違犯紀律,應該分別情況,慎重處理。一般地着重教育,除情況特別嚴重者外,不要輕易開除他們的黨籍。以上原則也適用於團委和團員,但是對於團員錯誤的處理要更加從寬。

  (五)各級黨委,特別是省、市和自治區一級的第一書記,對於了解工廠、學校以及報紙、刊物的思想政治動向,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解決這些方面的具體問題等項任務,應該立即抓起來,並且教會地委、縣委兩級和城市區級第一書記抓起這些工作。不應該只委託宣傳部長、文教部長、教育和文化廳、局長這些同志去做而自己不去管它們。

  (六)為了總結經驗,取得教訓,各地應該將最近時期所發生的各種罷工罷課遊行請願等事件的起因、經過和處理情況寫成材料,加上評論,發給幹部閱讀討論並報告中央。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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