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第三審法院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後,原第一審法院改隸於他法院之事實,並無變更第三審判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