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三审法院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更为审判后,原第一审法院改隶于他法院之事实,并无变更第三审判决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