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13、101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軍傷亡官佐士兵之父母,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其依陸軍撫卹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應受之卹金,既有應予計口均分之明文,即與聲明人為各人之特有財產無異,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第一千零十六條之規定,不在聯合財產之內,夫對於妻應受之卹金無權管理,妻自得就其應受之部分,自行具領,而夫所應受之部分,妻亦無具領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