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13、10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陆军伤亡官佐士兵之父母,虽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而其依陆军抚恤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应受之恤金,既有应予计口均分之明文,即与声明人为各人之特有财产无异,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十六条之规定,不在联合财产之内,夫对于妻应受之恤金无权管理,妻自得就其应受之部分,自行具领,而夫所应受之部分,妻亦无具领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