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蓄婢既為法令所禁,對於所蓄婢女,自無監護或保佐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