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級管轄事件之訴訟及執行程序,依現行法制,均應以高等法院或分院為終審,最高法院抗字第一二四號判例即本此旨,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地方法院就初級管轄事件之執行命令聲明抗告,自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受理,因該命令係以院長名義行之,故不得由原法院合義庭裁定 (參照院字第八六號第九三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