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法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裁定,如已為公告,即無再行送達之必要。

  (二)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