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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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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7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4號解釋》
院解字第3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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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僅有審判官一人,遇有應行迴避事件,應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