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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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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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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仅有审判官一人,遇有应行回避事件,应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