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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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學務處處務會議訂


第一條 编辑

為有效規範本校學生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之管理與使用,確保 財產安全、整潔維護、室內安寧及合理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编辑

社辦之使用與管理由課外活動組負責統籌辦理。

第三條 编辑

社辦申請資格: 課外活動組核准成立之正式社團及預備性社團。

第四條 编辑

社辦由課外活動組於每學年末依實際需要分配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當年社團評鑑成績。 二、參與校務推動之配合度。 三、以社辦使用效率、清潔管理情況等相關表現為輔。 四、學校政策需要。

第五條 编辑

社辦經課外組分配後,未經課外組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或借用。

第六條 编辑

社辦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日早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三十分。晚上十一時十分請所有人員 離開社辦,十一時三十分準時關門。

第七條 编辑

社辦以提供社團辦公、開會及推展社務等使用為原則,不得做為不法或 不正當活動之集會與烹飪及喧嘩等活動,違者依本校校規議處。

第八條 编辑

社辦公共安全由使用之社團共同維護。社辦內除照明、電扇、音響、電 腦設備外,一律禁止私接電源、插座及使用非經核准之電氣用品或可燃 性物品,如電熱器、瓦斯、電磁爐、電視、天線、冰箱、蠟燭等,以免 影響社辦公共安全。

第九條 编辑

社辦無人使用或臨時停電時,務須將所有電源、電器之開關關閉後並確 實鎖門,方得離去。

第十條 编辑

社辦內外之空間安排、場內佈置,非經課外組許可,不得任意移動、張 貼或塗畫等;社辦之佈置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施,並不得遮蔽門、窗等。

第十一條 编辑

社辦內由學校統一分配之設備須妥善愛惜使用,並由社團負責人負責 保管,如有人為損壞者一律照價賠償,情節重大者依本校校規議處。

第十二條 编辑

社辦禁止堆放易燃性物品,如:木材、蠟燭、瓦斯罐等。各社團不得 將私人貴重物品放置於社辦,自行放置之物品須自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编辑

社辦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分配之 公共區域。當日食用過後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辦之整潔與 管理列入社團評鑑考評項目。

第十四條 编辑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 停止社辦使用權: 一、存放違禁及危險物品者。(經過課外組核准後之體育性社團之武術器材 除外)。 二、飼養寵物、家畜或其他動物者。 三、在社辦內炊膳。 四、從事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飲酒或滋事者。 六、妨礙公共衛生者。 七、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門鎖任意更換或添加其他門鎖者。 九、大聲暄嘩或不當使用樂器及播放音量過大造成噪音干擾者。 十、於社辦留宿者。 十一、其他行為經課外組認定足以危害社辦公共安全者或有違善良風俗習 慣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第七、八、十、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五條 编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得逕行停止社辦之使用權。 一、當年度社團經評鑑成績丁等或丙等者。 二、本組因整體規劃之需要,須合併或遷移社辦時。

第十六條 编辑

經公告解散或取消社辦使用權之社團,應於接到課外組通知或公告後 七日之內將遷出社辦,並繳交財產移交清冊及社辦鑰匙,損壞或遺失 公物必須賠償,並負責清理乾淨,經課外組檢查完成後始得完成所有 移交手續。如未辦理移交手續者,依本校校規議處社團負責人。

第十七條 编辑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编辑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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