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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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學務處處務會議訂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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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規範本校學生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之管理與使用,確保 財產安全、整潔維護、室內安寧及合理分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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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之使用與管理由課外活動組負責統籌辦理。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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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申請資格: 課外活動組核准成立之正式社團及預備性社團。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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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由課外活動組於每學年末依實際需要分配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當年社團評鑑成績。 二、參與校務推動之配合度。 三、以社辦使用效率、清潔管理情況等相關表現為輔。 四、學校政策需要。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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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經課外組分配後,未經課外組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或借用。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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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日早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三十分。晚上十一時十分請所有人員 離開社辦,十一時三十分準時關門。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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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以提供社團辦公、開會及推展社務等使用為原則,不得做為不法或 不正當活動之集會與烹飪及喧嘩等活動,違者依本校校規議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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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公共安全由使用之社團共同維護。社辦內除照明、電扇、音響、電 腦設備外,一律禁止私接電源、插座及使用非經核准之電氣用品或可燃 性物品,如電熱器、瓦斯、電磁爐、電視、天線、冰箱、蠟燭等,以免 影響社辦公共安全。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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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無人使用或臨時停電時,務須將所有電源、電器之開關關閉後並確 實鎖門,方得離去。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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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內外之空間安排、場內佈置,非經課外組許可,不得任意移動、張 貼或塗畫等;社辦之佈置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施,並不得遮蔽門、窗等。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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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內由學校統一分配之設備須妥善愛惜使用,並由社團負責人負責 保管,如有人為損壞者一律照價賠償,情節重大者依本校校規議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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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禁止堆放易燃性物品,如:木材、蠟燭、瓦斯罐等。各社團不得 將私人貴重物品放置於社辦,自行放置之物品須自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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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辦內部應隨時維持整齊、清潔、美觀,並按時打掃辦公室及分配之 公共區域。當日食用過後之物品,須於當日清潔完畢。社辦之整潔與 管理列入社團評鑑考評項目。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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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對社團提出口頭、書面告誡或勒令 停止社辦使用權: 一、存放違禁及危險物品者。(經過課外組核准後之體育性社團之武術器材 除外)。 二、飼養寵物、家畜或其他動物者。 三、在社辦內炊膳。 四、從事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飲酒或滋事者。 六、妨礙公共衛生者。 七、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門鎖任意更換或添加其他門鎖者。 九、大聲暄嘩或不當使用樂器及播放音量過大造成噪音干擾者。 十、於社辦留宿者。 十一、其他行為經課外組認定足以危害社辦公共安全者或有違善良風俗習 慣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第七、八、十、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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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組得逕行停止社辦之使用權。 一、當年度社團經評鑑成績丁等或丙等者。 二、本組因整體規劃之需要,須合併或遷移社辦時。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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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解散或取消社辦使用權之社團,應於接到課外組通知或公告後 七日之內將遷出社辦,並繳交財產移交清冊及社辦鑰匙,損壞或遺失 公物必須賠償,並負責清理乾淨,經課外組檢查完成後始得完成所有 移交手續。如未辦理移交手續者,依本校校規議處社團負責人。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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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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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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