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部关于一九七八年起省、市、自治区对港澳地区直接办理陆运出口业务的通知

外贸部关于一九七八年起省、市、自治区对港澳地区直接办理陆运出口业务的通知
贸出四字〔77〕第229号
1977年1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华润公司、南光贸易公司: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收到一些省、自治区要求自一九七八年起开始办理和增加办理直接对港澳陆运出口商品的报告,根据港澳市场的销售情况和有关省、自治区的条件,经总公司研究确定了一批商品。对于这部分商品出口业务的做法和应注意的事项,仍请按照本部(74)贸出二字第478号和(75)贸出二字第131号文件的通知以及有关总公司的具体规定办理。对于已经确定对港澳直接陆运出口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量、计划调整、如何签约、履约等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将由各总公司具体安排,并通知有关外贸分公司办理接交。属于化工总公司的商品将在明年经理会上统一研究。

  今后,各省、市、自治区开办或增加办理对港澳地区的交货、结汇业务,只要具备外贸部(74)贸出货二字478号通知和附件规定的条件,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请示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审核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即可。总公司审批下达所属分公司的关于对港澳地区办理直接发运业务的文件,应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和驻港澳贸易机构,并报部备案。

  附件:总公司已确定的一九七八年起省、自治区开始和增加办理直接对港澳地区陆运出口的商品表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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