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部關於一九七八年起省、市、自治區對港澳地區直接辦理陸運出口業務的通知

外貿部關於一九七八年起省、市、自治區對港澳地區直接辦理陸運出口業務的通知
貿出四字〔77〕第229號
1977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

各省、市、自治區外貿局、各進出口總公司、華潤公司、南光貿易公司:

  今年以來,我們先後收到一些省、自治區要求自一九七八年起開始辦理和增加辦理直接對港澳陸運出口商品的報告,根據港澳市場的銷售情況和有關省、自治區的條件,經總公司研究確定了一批商品。對於這部分商品出口業務的做法和應注意的事項,仍請按照本部(74)貿出二字第478號和(75)貿出二字第131號文件的通知以及有關總公司的具體規定辦理。對於已經確定對港澳直接陸運出口商品的具體品種、數量、計劃調整、如何簽約、履約等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將由各總公司具體安排,並通知有關外貿分公司辦理接交。屬於化工總公司的商品將在明年經理會上統一研究。

  今後,各省、市、自治區開辦或增加辦理對港澳地區的交貨、結匯業務,只要具備外貿部(74)貿出貨二字478號通知和附件規定的條件,由省、市、自治區外貿分公司請示省、市、自治區外貿局審核同意後,報總公司審批即可。總公司審批下達所屬分公司的關於對港澳地區辦理直接發運業務的文件,應抄送有關省、市、自治區外貿局和駐港澳貿易機構,並報部備案。

  附件:總公司已確定的一九七八年起省、自治區開始和增加辦理直接對港澳地區陸運出口的商品表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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