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5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所為刑事判決未經對外發表者應由原縣依法審判若已對外發表應由第二審受理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