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所为刑事判决未经对外发表者应由原县依法审判若已对外发表应由第二审受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