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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2.迷你玩公司是否侵犯网易公司诉请保护的著作权;3.迷你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迷你玩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所谓“游戏画面”,是指游戏程序自动或者应游戏用户操作指令,临时调取游戏中预设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片段,并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呈现出的影像画面(常伴有声音),而游戏整体画面是指游戏运行后形成的全部游戏画面的整体。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的类电作品。迷你玩公司抗辩认为,涉案游戏画面表现为“若干静态画面+若干动态画面”,画面之间不具有任何连续性,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无实质争议,而是对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据此,判断某一智力成果是否属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以下将两者统称视听作品),除了符合构成作品的一般条件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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