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92

此頁尚未校對

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綜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作品;2.迷你玩公司是否侵犯網易公司訴請保護的著作權;3.迷你玩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4.迷你玩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作品

所謂「遊戲畫面」,是指遊戲程序自動或者應遊戲用戶操作指令,臨時調取遊戲中預設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素材片段,並藉助技術設備實時呈現出的影像畫面(常伴有聲音),而遊戲整體畫面是指遊戲運行後形成的全部遊戲畫面的整體。本案中,網易公司主張《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年修正)第三條規定的類電作品。迷你玩公司抗辯認為,涉案遊戲畫面表現為「若干靜態畫面+若干動態畫面」,畫面之間不具有任何連續性,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作品。雙方當事人對涉案遊戲整體畫面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並無實質爭議,而是對涉案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作品存在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據此,判斷某一智力成果是否屬於電影作品或類電作品(以下將兩者統稱視聽作品),除了符合構成作品的一般條件外,還應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