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号

本文为决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正文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9年12月20日起接收和负责核对原澳门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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