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100年)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7年)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100年3月10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行政指导
2011年3月10日

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10042331号函备查发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20044540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70056233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1000011159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为解决国内中文译音使用版本紊乱,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订定本使用原则。

二、我国中文译音除另有规定外,以汉语拼音为准。

三、标准地名及路、街名之译写,依内政部发布之标准地名译写准则办理,标准地名以外地名之译写准用之。

四、人名译写原则如下:

(一)人名之英文译写格式:

1、 采“姓”在前、“名”在后之原则,且“姓”之后不加逗点,字首大写,其馀字母以小写连接,但非首字之中文译写后第一个字母为a、o、e时,与前单字间 以隔音符号“’”连接。例如:

  「陳志明」譯寫為「Chen Zhiming」

2、 复姓之英文姓名缮打格式原则与前目同。例如:

  「歐陽義夫」譯寫為「Ouyang Yifu」

3、 冠夫姓之英文姓名译写,二姓氏字首大写并以短划“-”连接,区别姓氏,馀缮打格式原则与第一目同。例如:

  「林王美華」譯寫為「Lin-Wang Meihua」

(二)护照姓名译写格式依外交部发布之护照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护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户籍誊本姓名译音,鼓励使用汉语拼音。

(三)前二款关于人名之译写,均得尊重当事人之意愿。

五、外文邮件地址书写原则如下:

(一) 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Chen Zhiming

(二) 第二行:门牌号码,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55, Ln. 77, Sec. 2, Jinshan S. Rd.

(三) 乡镇、县市、邮递区号,例如:

  Sanyi Township, Miaoli County 36745

(四) 第四行:国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称统一译写方式如下表:

英文 缩写 中文 英文 缩写 中文
City Number No.
County Floor F
Township 乡镇 Room
District Dist. East E.
Village 村(里) West W. 西
Neighborhood South S.
Road Rd. North N.
Street St. First 1st
Boulevard Blvd. 大道 Second 2nd
Section Sec. Third 3rd
Lane Ln. Fourth 4th
Alley Aly. Fifth 5th

六、 海外华语教学原则,除使用注音符号者外,涉及采用罗马拼音者,以采用汉语拼音为原则。

七、 其他中文译音,除国际通用或特定词、约定俗成者(如我国历史朝代、地名、传统习俗及文化名词)外,以汉语拼音为准。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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