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暂行组织规程

交通部航港局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1月3日(现行条文)
2013年1月3日
2013年1月3日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交通部航港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102年1月3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25000001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8 条并自102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航政及港政业务,特设航港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运航业、船舶、船员、海事、商港之法规、政策及发展计画研拟。

二、航业、船舶验船机构、船员与驾驶训练机构、商港港埠业监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国际海运合作、联营机构、航运秩序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船舶检丈、登记与航行安全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船员与驾驶训练、发证、考核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海事、引水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商港与商港自由贸易港区监理业务及公有公共基础设施之建设管理。

八、航路标识之规划、建造、维护、监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进。

九、海运国际条约、公约、协定、规范与标准之搜集、编译及执行。

十、其他航港相关事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4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 5 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6 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另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审定有案之现职人员及原财政部关税总局依关务人员人事条例审定有案之现职人员,仍依各该人员原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 7 条 本局于交通及建设部航港局成立时裁撤。

第 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