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交通部观光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6月1日(现行条文)
2001年6月1日
2001年6月20日
公布于民国90年6月20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9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2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 日 修正第3, 5至7, 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9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5~7、12 条条文;并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交通部为发展全国观光事业,设观光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观光事业之规画、辅导及推动事项。
  二、国民及外国旅客在国内旅游活动之辅导事项。
  三、民间投资观光事业之辅导及奖励事项。
  四、观光旅馆、旅行业及导游人员证照之核发与管理事项。
  五、观光从业人员之培育、训练、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天然及文化观光资源之调查与规画事项。
  七、观光地区名胜、古迹之维护,及风景特定区之开发、管理事项。
  八、观光旅馆设备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地方观光事业及观光社团之辅导与观光环境之督促、改进事项。
  十、国际观光组织及国际观光合作计画之联系与推动事项。
  十一、观光市场之调查及研究事项。
  十二、国内外观光宣传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观光事项。

第三条 (五组之设置)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处)

  本局设秘书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议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书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二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编审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员额中,专员二人、科员六人、技士三人、办事员一人,自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后不补。

第七条 (人事室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交通行政、交通技术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新闻行政、员工训练、编译、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艺、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国外办事员设置)

  本局为联系国际观光组织,推广国际观光业务,得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员驻国外办事。

第十条 (行文)

  本局对外公文,以交通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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