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

公务人员考绩法/民国99年

修正重点 编辑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7条第1项 编辑

改为乙等连两年始得晋叙一级,非但未能激励员工,反而打击公务员士气。另参草案第6 条之二第11款明定绩效评比末3%之员工得考列丙等,又本条第1项第4款规定考列丙等三次 即办理退休或资遣,修法理由谓考列丙等丁等人数过少,且丙等未有辅导训练之规定,难 达警惕与改进之作用。

查原考绩法即有考列丙等丁等之规定,今考列丙丁人数不足,除了主管因人情压力、政治 因素而未公平考评外,何尝不是公务人员之工作表现尚称满意,对于表现不佳之人员,以 现行制度即可给予丙等甚至丁等,岂可因媒体报导,而修订三丙淘汰之制度打击公务人员 士气。

另政府绩效应如何评量,从未有一致标准,政府之施政本就影响甚钜,牵涉多方利害关系 人,在此情形下究竟应如何作为才可称为有绩效的政府,实难以定论,今尚未有具体绩效 标准即明定丙等三次予以资遣,除将造成后续绩效难以评比而衍生纷争,降低行政效率外 ,实难以增进行政绩效。且修法理由谓辅导方法由铨叙部另订之,配套措施全无即贸然推 行修法,岂不荒谬?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1项 编辑

强制订定丙等比例不得低于3%,忽略若该机关整体表现优良且人员皆无重大过失时,这3% 应如何评比?若无配套措施将会打击公务人员士气,且是否会成为主管借此铲除异己结党 营私之工具,不无疑问。且现况丙等多为基层人员,低阶人员,考绩沦为打击基层公务员士气。 另修法理由谓:避免优等沦为轮流或考列人数比率偏高等而订定5%比例。惟优等订定比例 与避免轮流有何关联?会轮流的就算是1%也会轮流,修法理由之谓实在难以理解。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2项 编辑

草案规定机关全体之甲等比例不得超过65%,简荐委各官等之甲等比例不得超过75%,却又 规定主管人员不得超过85%,比例计算有疑义,且疑似独厚高阶主管人员。造成高职等非 主管人员沦为代罪羔羊,难获升迁。而非高阶人员,最高可能考甲比例剩55%。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4项 编辑

规定机关若无考委会则并入上级机关受考人数统筹计算,可能造成丙等过度集中于下级机 关,打击下级机关人员士气,使两级机关间产生冲突,且可能会造成下级机关流动率过高 ,业务推行不顺。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一第6项 编辑

司法官之保障虽由宪法明定,但宪法却未保障其考绩,今日社会上司法不公之声层出不穷 ,何以司法官之考绩比例高达85%?另外教师考甲比例较公务人员更高,为何教育部至今 未有所动作?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9条之三 编辑

修法理由谓各机关之业务性质虽不同,惟对行政绩效之要求尚无不同。如前述行政绩效应 如何评比尚无定论,且各机关之业务性质既有不同,何来绩效要求相同之理?此规定将使 绩效难以评定之机关难以在团体间评比获得高分,造成该机关丙等比例过高,打击该机关 人员士气。 另修法理由谓主管机关不与所属机关进行团体绩效评比,亦不符公平原则。修法理由谓主 管机关业务较为繁重,但所属机关并不代表其业务量相同,也不代表所属机关之业务量会 较主管机关繁重,各机关之业务量亦有轻重之别,在此情况下如何公正评比团体间绩效?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1条 编辑

修法理由称修正考绩法是为了提升公务人员绩效,但却将升职等之条件限缩为两甲,综观 草案体系,限缩公务人员升职机会,又设定过于严苛且无理之淘汰制度,非但无法激励公 务人员体系,反而会打击公务人员士气。试想,未有适当激励措施,要如何提升绩效?或 是让这套制度沦为形式主义而已?那么修法是否也仅是为了做表面及绑桩?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3条之一 编辑

第三项之修法理由谓:为强化考绩之信度及效度而增加同侪间评比。但却未设定下对上之 评比方式,如此一来,恐仍将使考绩沦为主管打击异己之工具。惟有增加下对上之“不记 名评比”,方能确保考评公正,避免主管对上级阿谀奉承,对部属排挤打压。 另一级主管以上之人员,为机关内重要干部,对政府政策影响甚钜,其评比方式依修法理 由,居然另由施行细则规定,亦不符平等原则。举轻以明重,既然一般人员之考评方式都 以法律定之,更何况身负国家发展重任之一级主管!?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14条第2项(增列) 编辑

各机关之副首长及一级主管以上人员之考绩由机关首长评比。 此种上对下之评比方式,亦有欠公允,等于逼常务官选边站,应增加下对上之评比公机关 首长参考,对于高阶文官较为公允。

考绩法修正草案第23条 编辑

明定除公务人员外,警察、关务、医事、派用人员亦适用上开条文。 试问上开人员绩效应如何评比?如是未破案造成绩效不佳被打丙,日后吃案风气岂不更加 兴盛?非但未能提升绩效反而造成社会恐慌。消防员是否变得唯恐火警不够多? 教师及国军风纪及社会案件层出不穷,何以仍未对其进行改革?尤其教师考绩甲等比例更 是远高于公务人员现行考绩规定。另国军人员考甲比例亦应改革。

公务员联谊会 基层反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