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6日
1912年7月1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七日第七十八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17日)

  第一条 印铸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掌印刷官文书用纸。制浩勋章徽章印信关防图记及其他品物。兼刊行公报职员录及法令全书事务。

  第二条 印铸局置职员如左。

  局长(简任)秘书(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技正(荐任)技士(委任)

  第三条 局长一人。总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秘书一人。承局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五条 佥事四人。承局长之命。掌理编辑事宜。并文书会计及庶务。

  第六条 主事八人。承长官之命。辅助佥事。分理事务。

  第七条 技正二人。承局长之命。技士六人。承长官之命。分掌技术事务。

  第八条 印铸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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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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