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党政治经济劳农委员会章程

台湾民众党政治经济劳农委员会章程
作者:台湾民众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1928年10月7日


一、本政治经济劳农委员会依据第二次全岛党员大会之决议组织之。
二、各委员会调查研究其所属问题,将其结果制成具体案或报告书,提出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三、各委员会所研拟之具体案,中央常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予以取舍,并将其结果与理由报告所属委员会。
四、各委员会之名额(十人以上)及其委员之推荐一任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之。
五、各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处理所属事物,主席因故不能执行会务时,主席得就委员中指定代理人。
六、中央常务委员会如有要求时,各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说明。
七、党本部各部主任不得兼任委员。
八、各委员会细则由各委员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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