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再议,依法既以告诉人为限,而伪证罪所侵害之法益系国家之审判权,故被伪证人向检察官申告被伪证之事实,仅居告发人地位,对于不起诉处分,自不能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