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3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8 条 ( 18.09.2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于已经检察官著手侦查或经第一审判处罪刑后始投入军籍,其犯罪之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之中,仍应由普通法院审判,倘有抗传不到情形,自得依法拘提或命通缉。